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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2
实施时间: 2016-5-1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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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其他29项行政审批事项,我区已在此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取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再实施审批,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对不再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3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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