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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20
实施时间: 2016-6-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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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创新我区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方式,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分工调整,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重大机遇,发挥我区沿海沿边沿江区位优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配置资源要素,大力承接和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占外贸进出口的比重,提升我区对外贸易发展整体水平,促进我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壮大经济总量,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着力扩容提量。大力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推进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加工贸易产业加快发展,不断壮大我区加工贸易规模,鼓励、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转型升级。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巩固现有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加强加工贸易载体建设,持续提升加工贸易产业竞争力。
  实施创新驱动。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促进加工贸易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提升产业配套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产业转移合作机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优化综合环境。降低加工贸易企业成本,构建现代综合物流体系,加快推进产城融合,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用地保障,优化加工贸易服务和管理。
  (三)发展目标
  继续积极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以2016年为基数,到2020年,争取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翻一番,超过200亿美元;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分别达到75%、50%以上;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创新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方式
  (四)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大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核心产品环节研发创新,推动全区加工贸易产业向上游研发设计、下游营销服务等环节延伸,提升加工贸易附加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区开展深加工结转,增加结转工序和环节,提高增值率。鼓励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区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加工贸易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推动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互联网+”、智能化生产制造的融合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积极争取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提升产业配套水平。加大集群招商、产业链招商力度,大力引进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鼓励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带动本地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不断提高我区加工贸易产业配套能力。加大引资、引技、引智统筹衔接力度,提升加工贸易产业装备水平、产品档次和创新能力。培育加工贸易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提高本地采购率,缩小企业采购半径,降低企业采购和进项物流成本。打造“品牌商+代工商+料件制造商”的加工贸易全流程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促进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建立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抓住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加快转移的重大机遇,与东部地区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探索税收共享、互利共赢合作模式。加强南宁、梧州、北海、钦州等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与国内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示范区的合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资促进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八)充分发挥沿边优势。支持和鼓励我区沿边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大力发展粮食、果蔬、橡胶等比较优势较强产品的加工贸易,大力开展农林、矿产和海产资源等资源类加工贸易。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发挥中马“两国双园”、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园区的平台作用,重点构建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设备、棕榈油、橡胶制品、食品、农产品等产业链协同合作模式,不断创造产业内和产业间贸易,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将我区打造成与东盟加工贸易合作发展的新高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促进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边境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加工贸易产业竞争力
  (九)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重点发展南宁、梧州、北海、钦州4个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积极创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示范地,加快建设南宁—钦州—北海电子信息加工贸易产业带,推动南宁—崇左—凭祥边境加工贸易产业带、西江装备制造加工贸易产业带规划建设。依托柳州、桂林、防城港、玉林、崇左5市产业和区位优势,提高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水平。挖掘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5市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培育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促进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巩固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发展纺织服装、鞋类、家具、塑料制品、玩具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扩大石化、能源、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的加工贸易份额,积极开拓大豆、食糖、水海产品、水果等农产品加工贸易。引导电镀、印染等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入园集聚发展,加快生态园区建设,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以电子信息、工程机械、海洋装备、汽车制造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加工贸易产业,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加工贸易载体建设。推动钦州保税港区、北海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成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凭祥综合保税区扩容提量发展边境加工贸易,推进南宁综合保税区建设,争取国家批准设立梧州综合保税区。提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北海工业园区产业配套能力,加快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加工贸易企业落户投产,形成良好的产业集聚发展态势。将钦州保税港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工业园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打造成为加工贸易发展示范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园区)
  (十三)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购买关键设备用于重点工艺流程和环节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进口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或与境外客户合作、并购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国际营销网络。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广西出口名牌,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境外市场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十四)降低加工贸易企业成本。支持企业降低运输、厂房租赁和员工培训成本。支持加工贸易园区和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再增加7个。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争取在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加工贸易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试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北部湾办、物价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构建现代综合物流体系。加快发展以南宁、桂林两大国际机场为核心的航空物流枢纽,扩大国际市场覆盖范围,积极拓展电子产品、精密仪器、鲜活农产品、医药等国际航空货运市场。培育北部湾港口、西江黄金水道至港澳台的定期班轮航线,推动新开通北部湾港口直达欧美、东盟的班轮航线。鼓励货代企业加大集装箱进出口揽货力度,不断增强港口拼箱能力。加快北部湾港口铁路场站建设,大力开展海铁联运,提高铁路集疏运能力,积极开行南宁至北部湾港口和广东省的铁路“五定”货运班列,缩短运时。加快出边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与东盟的互联互通水平。建立和完善多式联运体系,降低综合运输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铁路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加快推进产城融合。加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完善通信、水电、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优化产业发展支撑体系。支持建设加工贸易企业职工公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周边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方式。健全开放型人才培育政策体系,在人才管理、创业基金、待遇分配、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进城落户门槛,允许在城市建成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在企业务工达一定期限的广西户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转为城市居民。(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
  (十八)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探索构建覆盖加工贸易产业的外汇管理负面清单模式,为加工贸易企业跨境资金管理和运用提供更多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改革试点,发挥金融资源聚合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我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北部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在我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已落户的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增资扩能项目、直接服务加工贸易企业的龙头配套企业给予支持。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区落户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部分迁移到我区的,经我区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有关企业的资格认定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北部湾办、商务厅,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用地保障。加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总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先用地审批;其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用地需求,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自治区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产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工贸易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地方留成部分可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优化服务管理。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加工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加工贸易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支持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等级企业在内销当月集中办理纳税手续。实施分类查验及查验分流,落实差别化管理和提高通关效能。创新通关模式和管理,实施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通关作业无纸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地税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搭建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支持企业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学研对接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为区内外、国内外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提供便利,促进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北部湾办,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加大对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现有加工贸易企业扩能增产项目、带动本地配套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支持。各设区市要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强化部门协作与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加工贸易发展问题。切实发挥各地加工贸易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推动加工贸易又好又快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降至14%的7个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产业园区名单

序号

园区名称

1

南宁综合保税区

2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

南宁江南工业园区

4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5

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

6

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

7

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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