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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2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20
实施时间: 2016-7-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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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原则
  (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园区和我区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三)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分级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集体和公务人员个人记功评选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指全区投资促进系统各单位、在全区各级投资促进部门或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正式干部职工。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四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自治区对各设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二)自治区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的奖励为:
  1.排1—3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600万元—400万元;排4—6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300万元—10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如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形的,自治区奖励前3名各500亩建设用地指标、奖励4—6名各300亩建设用地指标,补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对连续3年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企业上市、设立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四)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二等功评选活动,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评选方案。
  (五)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工商局、统计局、绩效办等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五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
  (一)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自治区对落户广西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二)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
  2. 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3.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4.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5. 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6. 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2. 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
  (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3. 实行评审制度。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会同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专家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4. 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1.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
  2.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程序:
  1.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项目于广西登记注册之日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4.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5.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五)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实行奖励申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并由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初审后,提供以下材料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
  (1)《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6)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7)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实行奖励审核制度。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3. 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励兑现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经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知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收到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下达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二)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资金,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后1周内通知财政厅兑现奖励。财政厅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对由自治区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由财政厅拨付至项目所在市、县(市)财政局,并督促由所在市、县(市)落实其本级所负担经费后统一兑现,于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第八条 监督问责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二)自治区绩效办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和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三)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和《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条 对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已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奖励。同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已经备案奖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不再奖励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激励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届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正式激励办法或废止本办法。2008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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