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3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7
实施时间: 2016-7-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不变。基本保障市县既有财力,既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保持目前自治区和市县财力基本格局。
  (二)兼顾市县利益。根据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情况,以2014年为基数,将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自治区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
  (二)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自治区和市县分享范围。
  (三)国内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国内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16%,市县34% ;改征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20%,市县30%。
  (四)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五)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自治区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整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发票票种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6/5/1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师行业服务营 皖税协发[2016] 2016/6/2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黑龙江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 2016/4/8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营改增纳税申报有关工 鄂政办电[2016] 2016/5/29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行动诚信倡议》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6] 2016/6/1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 2013/8/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鲁财税[2013]16 2013/5/1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邮政系统营改增 财税法[2015]19 2015/1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 内政发电[2016] 2016/5/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