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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6
实施时间: 2016-9-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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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投资在补短板、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投资形势和促进社会投资的紧迫性
  2016年以来,全区经济运行基本平稳、稳中有进,但受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影响,多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低于预期,回稳的基础不牢固,下行压力未减。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回落明显,1—7月增长12.7%,同比回落5.8个百分点;社会投资更是出现断崖式下跌,仅增长6.3%,同比大幅回落9.9个百分点,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从2015年同期的65.7%降至62%。出现这种状况既有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和结构调整阵痛期仍在持续,国内外市场需求持续疲软,产能过剩、库存高企等结构性矛盾凸显,企业效益下降、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等客观因素,也有投资营商软环境优化不到位、促进社会投资重视不足等主观因素,企业不敢投、不愿投、不能投问题比较突出,社会投资的动力和意愿受到影响。
  投资是推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的重要引擎,扩大投资规模是当前我区稳增长、调结构和补短板的发力点,是稳增长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结合点。近段时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促投资稳增长的政策和改革措施,政策效应与改革红利不断释放,提高投资有效性、保持有效投资力度仍然具有很大的潜力和空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面临着完善基础设施(包括“一带一路”周边基础设施、水电气路、城市地下管网、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等)、脱贫攻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培育发展新产业、提升服务业产业化水平(包括教育、医疗、养老、旅游等)等短板急需补齐的紧迫任务,在用好有限的政府资金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在补齐短板、优化结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动能、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社会投资促进发展的千钧之力。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精准发力、克难攻坚,促进社会投资稳步发展,着力补齐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
  二、采取切实措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一)完善投资项目用地政策。
  1.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提出的优先安排用地、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等土地政策,确保满足自治区统筹推进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优先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采取弹性出让年限、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探索允许各类园区非住宅经营性土地地面建筑分栋、分层、分面积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2.全面推行用地用矿集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全流程服务、一站式审批”的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投资的控制和引导,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同级审查”制度,预审意见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4.取消部分项目用地用矿预审。除需报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以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类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须进行用地预审外,经营性用地等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对用地不超过100公顷或占用块状耕地不超过70公顷的自治区审批项目,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单独选址项目中,除压覆国家规定的重要矿产资源及我区优势矿产资源外,用地预审阶段不再要求办理压覆矿手续。
  (二)进一步打通项目融资渠道。
  5.充分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快推进广西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广西丝路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的发起设立,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与平安保险集团等机构合作,推动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发起设立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各类基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项目、创投基金等项目。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试点建设。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南宁市海绵城市及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来宾、宜州等市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总结武宣县、象州县开展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试点和阳朔县兴坪特色镇建设试点经验,推进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
  7.扎实推进招商引资。积极营造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开展精准有效招商,抓紧实施招商引资三年行动计划和八大专项行动,同时加快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将在建、签约、在谈的重点项目统筹纳入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分级督促落实,构建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绿色通道”,促进项目加快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加大对728项、总投资4900亿元的自治区第六批引入民间资本项目的推介力度。
  8.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模式。尽快理顺和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PPP推进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筛选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又有稳定回报预期的好项目与社会资本合作。对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海绵城市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公用领域等项目,在中央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企业债券融资等方面优先上报争取支持。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配套国家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9.对各市县PPP试点项目实施奖补。自2016年起,对各市县符合规定成功引入社会资本(不包括政府有回购承诺的各类基金)的PPP试点项目,自治区财政按照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的5%给予项目实施地政府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PPP试点项目库的,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含限额)提高2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也可用于投资入股PPP项目公司。
  10.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全过程参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储备、申报与实施,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指导企业解决融资中信息不完善、不透明、不对称等问题。
  11.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国家贷款利率政策。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定价,主动降低利率水平,争取2016年广西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不含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加权平均利率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50个基点以上。
  12.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并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通过推广循环贷款、年审贷等产品有效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涉企金融风险问题,坚持区别对待,执行“一企一策”,尽力避免抽贷、断贷,与企业共渡难关。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区集中统一的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力抵押登记系统,便于金融机构查询办理抵押贷款。
  13.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强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工作,争取更多的基金投放额度;对于国家已经安排下达的基金项目抓紧与承担银行对接,确保签约和实施。各市要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工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联合推进机制,尽快落实以市级投融资公司为主的基金承接平台,承接平台各类手续费控制在1%之内。自治区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实际到位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情况,通过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自治区本级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给予适当奖补。
  15.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以解决民营企业担保问题为重点,落实专项建设基金、企业债券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广西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自治区级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政策性担保职责,实现全区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全覆盖,担保费率在现行法定标准基础上下降30%。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代偿风险分担机制,由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探索实行“税融通”等创新业务,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近两年平均纳税额度1—5倍核定融资担保额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6.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企业融资中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性过桥转贷资金池,积极开展政府性过桥资金转贷业务、还贷周转金业务,研究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应急周转。培育和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积极推动评定为出口退税二类企业,自治区安排鼓励中小企业出口专项资金,用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出口先行垫付退税款,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
  17.进一步加大涉企融资收费监督检查力度。抓紧清理企业融资服务中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确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底前将清理结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查处涉企融资乱收费。
  (三)不断优化投资审批服务。
  18.进一步完善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贯彻落实中发〔2016〕18号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出台广西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在国家颁布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版核准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我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稳步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实现各类规划的有效衔接,为社会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创造条件。
  19.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做好国家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抓紧编制完成全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开展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工作,进一步减少行政权力事项的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权力事项集中办理,积极探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结合国家修订《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抓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20.创新审批模式。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机制,在实行并联评审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对各类评估评审事项进一步进行有机整合。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一)确保完成年度投资任务。
  按照2016年初自治区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今年后5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还需完成8828亿元,占全年投资目标的48.6%,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目标不变、任务不减的要求,抓紧落实促投资稳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要高度重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扭转社会投资增长下滑势头,努力稳定经济增长。
  (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
  开展民营经济“待批项目大起底”活动。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全部六批引入民间资本待批项目进行摸排和起底,限时审批、限时办结、限时告知,确保符合条件的民企项目尽早开工、落地、建设、达效。各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社会投资重大项目中的计划新开工项目突出“早开工”,对在建项目突出“快建设”,力争多完成投资工作量。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动社会投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三)加强督促检查。
  自治区将组织工作组对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重点督促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隐性歧视条款,特别是在招投标、项目业主选择等条件设置中擅自提高和额外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资质、业绩要求。对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贯彻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奖惩情况列入绩效考核。
  本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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