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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6]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9
实施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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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6〕8号文件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走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绿色发展、四化同步、城乡一体、多元特色的广西新型城镇化道路。结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政策,继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改革创新,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抓好自治区级示范城镇、特色小镇建设和产城融合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协同发展;完善部门联动、市县推动、上下互动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推动机制,推动全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确保如期实现“两个建成”目标。
  二、主要目标
  推动全区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持续提升,城镇布局更加优化,城镇模式集约高效,城镇综合承载力明显提高,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镇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到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牵头负责,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督促各地抓紧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南宁、柳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玉林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稳步推进住房、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安厅牵头负责)
  2.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保障居住证和居住证明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权利和其他便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和居住证明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公安厅牵头负责)
  3.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确保与当地户籍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降低入学门槛,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提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能力,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缓解公办学校入学压力。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加强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平等权利。(教育厅牵头负责)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保征缴范围,依法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管理服务,不断扩大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抓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障农民工和进城落户农民社保关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继续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实现全区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全覆盖。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全面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快推进新农合跨市异地转诊和即时结算,稳步扩大新农合保障范围和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就业创业基地以奖代补政策,促进农民工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整合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返乡青年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平台,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引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运营。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创业带头人充分发挥对口帮扶和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模式,做强做大“一村一品”产业。继续开展“春潮行动”,加强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实训能力和水平。修订职业培训管理办法,引导培训机构主动适应产业升级和企业岗位需要,以就业为导向开展职业培训。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培训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新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4.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创新土地利用保障方式。落实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推动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因素,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农民工创业园用地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落实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人口转入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加大对城镇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居民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的城镇、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的政策,统筹平衡对贫困地区、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提升城镇功能。
  5.加快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实现棚户区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的有机结合。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供需通道。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实行土地公开交易起始“低地价”。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建设。出台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推动工作体制机制。督促各地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改造模式等。到2020年,全区实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35万户,明显改善150多万居民的住房条件。(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6.加快城镇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优化城镇路网结构。推行“街区制”,打破城市小区建设“小而全”、“小而散”的发展格局,提高城市社区资源使用率、增强社区文化生活交流、美化城市生活环境。试点先行,建设一批“街区制改造”示范区。加快编制城镇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完善城市骨干路网体系,提升路网密度,加快城市断头路、节点连通道路和城市内外部连接道路的建设和改造,提高道路的网络化和通达水平。加强城市立体交通的建设,加大车行道路立交、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建设力度,鼓励在城市商务区等交通密集区域建设空中步行连廊。因地制宜实施街区“微改造”工程,形成以小街区为基础,交通便利、功能完善的微循环道路系统。(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树立公交优先理念,中心城市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快线、干线、支线三层次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发展地面快速公交,推广公共交通专用通道,优化公共交通站点和线路设置。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建设南宁轨道交通1至4号线,支持柳州、桂林、玉林等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其他城市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加快建设综合交通枢纽。(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加快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市加快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逐步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不同等级城市道路建设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优先改造旧城区急险部分管网和建设城市新区综合管廊。因地制宜建设缆线管廊,加快既有地面架空线网入地。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和施工中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式(BIM)和装配技术。强化入廊管理,健全价格机制,形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良性循环。到2020年,建成一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城市地上、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摸底调查工作,有序更新改造使用年限过长、建设标准低、施工不规范、管材质量差的管道,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8.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出台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文件,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棚户区、危房改造,更新改造老城区和老旧小区,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重点抓好南宁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梧州等7市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工作,力争到2017年在全区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片区和项目建设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区20%以上城市建成区能够就地消纳和利用70%降雨的目标。(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9.推动新型城市建设。以我区列入全国“多规合一”省级试点为契机,统筹推进全区“多规合一”工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快推进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建立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分类管控机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开展管控试点。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法定规划,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市发展,抓好“6市1县1区”(南宁、柳州、桂林、贵港、钦州、玉林市,柳州市鱼峰区,柳州市鹿寨县)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城市计划,实施信息网络宽带化等重大信息工程,加速光纤入户,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大力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应用,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力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重点发展节能高效、生态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绿色建材和结构体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加快30个自治区级产城互动发展试点园区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争取南宁五象新区申报成为国家级新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广西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健身、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级、城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加强社区商业网点设施配套,打造便捷生活服务圈。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培育一批居家养老服务的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借助“互联网+养老”行动,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城镇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范机制,完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11.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围绕构建城镇群城镇带,优化城镇布局,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统筹推进的原则,加强县城和重点镇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网、信息网络、绿化亮化美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市场、养老、治安、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镇承载能力提升百项建设工程,加快建设100个左右重点城镇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竞争力。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及污泥,提高县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450个、力争完成554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12.扩权强县、扩权强镇。积极探索自治区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让人口大县和经济强县享受部分设区市管理权限,增强县域发展活力。加大向乡镇放权力度,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为重点,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赋予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建制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全面推行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四所合一”改革,进一步提升乡镇的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13.推进自治区级示范县、示范镇试点建设。深入实施大县城战略,开展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和百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制定示范县、示范镇试点实施方案,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快20个自治区级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和101个百镇建设示范工程建设,力争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镇建设与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投融资体制、行政管理和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探索出不同类型的新型城镇化路径、措施和办法,做到完成一项示范、探索一个模式、形成一套经验,辐射带动全区县域城镇化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特色小镇发展。开展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打造具有地域风貌、民族特点和产业定位清晰、文化内涵浑厚、旅游资源丰富、商贸物流便利的魅力特色小镇。到2020年,分批创建100个左右特色产业鲜明、服务功能完善、体制机制灵活、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彰显、宜居宜业宜旅的特色小镇,使其成为农民就地就近城镇化的重要载体,培育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培育发展中小城市。有序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加快推进符合区划调整条件的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聚集能力强、产业特色突出的县改为市,调整优化城市空间和规模结构,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将县城培育成为20万—50万人口规模的城市,加快县城向城市转型。(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快城市群建设。抓好北部湾城市群和桂中、桂北、桂东南城镇群规划的组织实施,积极发展南崇、右江河谷和沿边经济带,推动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纵深发展,引导推动北海、防城港、钦州沿海三市新区建设,研究制定北部湾经济区重点新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加快编制广西沿边城镇带规划。积极配合国家编制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网规划》,加快建设一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提升城镇群之间互联互通水平。统筹推进电源、电网、油气管网等重大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和乡镇(城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建设,确保城镇群水利和供水系统安全可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北部湾办、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17.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城乡配电网规划编制,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南宁、柳州、来宾、河池市新型城镇化配电网建设示范区,力争到2017年前完成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机井通电和贫困村通动力电工程。实施剩余建制村通畅工程,推进农村客运站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3A级以上的县超过80%。开展有条件地区燃气入乡(镇)试点建设,推动天然气向农村覆盖。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活动,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奖补一批垃圾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向农村延伸的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等项目。实施1000个行政村垃圾处理终端,保证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开展200个建制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试点,全面完成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巩固提升清洁乡村、生态乡村建设成果,持续开展“宜居乡村”、“幸福乡村”建设。加快农村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力争到2020年,全区50%以上的建制村完成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乡村办,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4号),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探索具有广西特点的产业融合模式。深入实施“10+3”(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蚕、食用菌、罗非鱼、肉牛肉羊、生猪10大种养产业,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3个农业新型产业)产业提升行动和林下经济千亿元工程,全面推进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加强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建设,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新型业态。拓展农业多功能,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都市现代农业、长寿养生产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开发民族特色旅游产品。培育农村产业融合多元化主体,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完善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享受增值利益。加快平果县、灵山县、浦北县和岑溪市等国家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建设,推动返乡创业集聚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文化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推动知名电商企业与我区合作,扎实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科学编制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广泛应用,推进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金融办、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安置点规划,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在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加快安置点住房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移民在产业、就业、金融、教育、困难救助等方面扶持。健全移民搬迁后续管理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后续扶持政策,保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有出路,平稳有序融入城镇生活。指导各县将移民后续扶持内容纳入县级扶贫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推进政策落地和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移民工作管理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配合)
  (五)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21.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推广增减挂钩试点经验,在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完善增减挂钩工作制度,简化工作环节,出台相关奖惩措施。结合脱贫攻坚大力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确保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制定节余指标交易实施细则,引导节余指标公开、公平、有偿流转使用。建立增减挂钩试点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试点工作监管。(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22.探索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符合相关规划的城镇低效用地,可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制定再开发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城镇低效用地集中开发利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经批准后可依法将相邻分散的土地合并,按合并后宗地重新规划和利用,并办理登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23.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继续加快推进原有的低丘缓坡开发试点。争取扩大全区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国家部署申报低丘缓坡试点,用足用好国家试点政策,促进各地“工业上山、城镇化上山”。(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24.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常态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做好争议土地的纠纷调处,提高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比例。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继续推进北流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争取尽快形成试点经验,加以推广。继续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维护进城落户人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投融资机制。
  25.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放宽城市建设投资准入,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探索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建设与管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做好PPP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的评价工作,加强项目筛选、管理和服务,支持和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进度。采用建设—运营—转让(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多种项目融资方式,盘活社会资本,增加城镇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理顺自治区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财政对公共服务支出的保障责任,增强市县支持城镇化发展的保障能力。优化政府投资结构,统筹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将举借的政府债务倾斜投向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财政厅牵头负责)
  27.强化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融资。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发面向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推广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合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流程,建立项目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制定和完善鼓励政策,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新型城镇化信贷投放稳步增长。鼓励各地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整合政府投资平台设立新型城镇化投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城投债券,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基础设施和租赁房资产证券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直接融资比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28.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构建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城镇住房制度,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落实好自治区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的有关政策,支持新市民购买商品住房或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尊重新市民经济能力和居住意愿等自身实际,试点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券”政策,通过差别化补助,支持新市民根据就业、生活需要,多样化选择适宜的居住地。(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29.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扩大到非城镇户籍人口,分类分层次逐步将新市民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畴。健全新市民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完善新市民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分配、退出办法。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新型住房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住房保障体系和信息化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引导和帮助进城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逐步将这部分人群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提高其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0.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结合去库存工作,盘活存量房源,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门服务窗口建设,方便群众租赁房屋,提高房源流通效率。鼓励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将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利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1.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有效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以稳投资、促销售、稳价格、控存量为目标,按照因地施策、因城施策、因时施策的原则,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八)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
  32.推进国家新型城镇综合试点建设。继续推进柳州市、来宾市、全州县、平果县和北流市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强对综合试点地区的支持和指导,相关专项试点工作原则上要在综合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地区力争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中小城市培育等方面取得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33.强化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依托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务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34.加强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督促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提交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35.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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