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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6]8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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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发改部门与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发改委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省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人防、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发改委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省发改委全额安排建设资金,或安排部分资金其余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除外);
  (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省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纪检监察、人防、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省财政厅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批,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概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省发改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省发改委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批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章 概算控制
  第二十六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省发改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六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三十七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或虽超过百分之十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省发改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省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九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省审计厅进行审计,省发改委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审计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改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市州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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