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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证照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电[2016]17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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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证照办理事项清单化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0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省级证照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需要,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导向,按照服务公共性、公平性、规范性和便利性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省级各类证照,确保实施主体、办理事项和服务对象全覆盖。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降低服务门槛,提高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省级证照事项清单化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省级现有证照进行全面彻底清理、调整,简化优化办理程序,推进证照办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应进必进。结合部门职责全面梳理省级部门提供的证照服务事项,实现省级证照清理规范工作全覆盖。
  (三)坚持便民利民。简化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证照办理效率。
  (四)坚持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证照清单,实现证照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清理范围
  全面清理规范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各类证照(含证明、执照、证件)。证照事项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办理的事项;二是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办理的事项;三是相关会议纪要、已做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证照办理事项。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证照。各单位全面摸底梳理现有证照事项,逐条列明事项名称、办理类型、办理依据、办理范围及条件,以及办理所需材料等。
  (二)审核规范证照事项。围绕解决证照办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按照统一的审核标准和严密的工作程序,依法逐条进行审查。
  (三)建立省级证照清单。编制省级证照清单,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办理环节优化。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省级证照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6年10月10日前)。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统筹协调省级证照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各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办理的各类证照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等汇总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证照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证照事项的部门、单位实行零报告。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6年10月20日前)。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负责组织协调省级证照事项审核确认工作,抽调相关部门、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审核各部门报送的自查结果,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三)审查论证阶段(2016年10月底前)。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省政府各部门,各部门再次研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复核。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四)审定报批阶段(2016年11月底前)。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与省政府各部门就证照目录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11月底前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形成省级证照清单。
  (五)公布运行阶段(2016年底前)。2016年底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省政府公布省级证照清单,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网站、各有关部门网站上公布,各部门按照公布的清单履行相应职责。
  六、保障措施
  证照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督促协调作用,主动沟通衔接,加强政策研究,细化工作方案。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管理办等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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