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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6]9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6-1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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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有色金属工业是重要的基础性原材料产业。“十二五”期间,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和“两计划一工程”战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有色金属工业提升工程,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调整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结构进一步优化,龙头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同时,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大宗产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效益大幅下滑,加快推进全省有色金属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迫在眉睫。为确保全省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省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需求,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有色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形成比较合理的产业布局,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行业规模和品种质量满足全省经济发展需求。高端精深加工、智能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基础共性技术和产业化技术实现突破。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有色金属材料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防控,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家限值。重点企业生产过程智能优化,两化融合水平不断提高。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电解铝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确有必要建设的电解铝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业政策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版)》要求,立即淘汰所有有色金属产品落后产能,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依据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全面调查和掌握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能耗指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限期关停退出,同时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主动压减过剩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方搬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推动转型升级。支持城区有色金属企业退城入园,在搬迁中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支持骨干企业改进工艺流程,实施精益制造,强化过程控制,提高制造水平;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占据产业链高端环节,全面增强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支持省内优势有色金属骨干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省内铜、钒、金红石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做大做强电解铜产业,提升钒资源开采、提炼及加工利用水平;加强再生金属回收利用,壮大“城市矿产”资源再利用产业;大力发展铜铝钒等有色产品延伸加工,建设有色金属产业加工园区,实现产业集约集聚发展。
  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航空用铝合金板、船用铝合金板、大尺寸钛和钛合金铸件及其卷带材、精密电子铜带、铜镍合金板带材、镍合金卷带材、高性能铜箔、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级多晶硅、核工业用材、高性能硬质合金产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环保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上下游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行业协会牵头、上下游企业参加、有关方面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质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七)探索创新储备机制。着眼有色金属工业长远发展,综合考虑我省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探索创新储备机制。重点围绕钒、稀土等国家战略资源,做好政府储备工作,探索开展金融机构参与的商业储备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湖北银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省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支持企业参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智慧城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落实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政策,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金融扶持。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相关行业协会等)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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