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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6]5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9
实施时间: 2016-11-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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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决定》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强化雷电灾害防御,不断提升防雷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认真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
  (一)气象部门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由住建部门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此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
  (二)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任务,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自《决定》印发之日起,省气象局停止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且不得进行已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
  (五)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省气象局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的规定要求,受理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企事业单位可从事防雷检测工作。
  三、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各级住建、气象、经信、环保、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气象、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住建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要尽快与气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及时承接相应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要根据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制定公益性检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气象、住建部门,督促所属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五)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程序提请修改《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涉及的政府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
  待国务院有关部委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防雷减灾管理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范围,落实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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