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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6]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10
实施时间: 2016-10-1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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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营造良好的公众出行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态、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坚持属地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末,我省巡游出租汽车基本完成转型升级,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现融合发展,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与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更加匹配;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稳步提升,群众出行更加便捷、高效、安全。
  ——法规政策更健全。出租汽车地方性法规、网约车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到2020年,我省出租汽车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宏观调控更到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出租汽车运价形成调整机制和数量调控机制初步建立;出租汽车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新增出租汽车运力100%实现公司化经营。到2020年,全省出租汽车骨干企业达10家以上。
  ——利益分配更规范。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规范有序的经营牌照赎回和经营权转让制度基本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力争到2020年,全省行政区域内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签约率达到100%。
  ——科技支撑更有力。各城市建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各职能部门间基本实现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到2020年,建成跨部门间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体系,创新出租汽车监管方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全过程监管。
  ——经营服务更优质。高品质、多样化、个性化的出租汽车服务更加适应群众出行需求。到2020年,车容车貌合格率达95%以上,乘客投诉处理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占比达80%以上。
  ——出行方式更环保。新能源、清洁能源出租汽车应用广泛,出租汽车空驶率显著下降,出租汽车占机动化出行比例更加合理。到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比例达60%以上。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快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方便车辆充电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合理制定发展规划。要根据我省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模,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投放运力,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六)实行经营权期限管理和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经营期满后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规范经营主体变更。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骨干企业因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进行重组或兼并产生的经营主体变更除外。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厘清权属关系。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实行公司化经营,由经营者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现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主体统一。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鼓励、引导骨干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等方式回购巡游车经营权。对回购巡游车经营权的骨干企业,应给予新增经营权、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具体方案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规范经营权配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加大企业规模、社会满意度等指标的分值权重,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新增经营权。原则上服务质量信誉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所占新增运力指标比例不低于70%。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履约保证金、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总工会、交通运输厅。
  (十一)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十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组建骨干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推行“企业+驾驶员”的二元管理模式。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对通过转型升级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巡游车企业,可奖励一定比例的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交通一卡通”等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对服务品牌建设成效突出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予以加分奖励。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三)规范网约车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
  (十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按规定向司法机关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外,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开展预付消费业务,确保预收资金安全,维护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物价局、网信办、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五、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合乘出行,提高合乘双方权益保护意识,抵制非法运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限定合乘次数,利用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网信办、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六、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服务设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加大投入,统筹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保洁、就餐、如厕、休息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应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专用通道;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泊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十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商局、交通运输厅、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
  (十九)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的方式,对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引导出租汽车地方立法进程,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
  (二十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改革领导小组,交通、通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发改、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维护行业安定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落实维护行业安定稳定的主体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安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依法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行业改革发展虚假信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综治办、维稳办、公安厅、网信办、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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