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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16]18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3
实施时间: 2016-10-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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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
  2.4 专家组
  2.5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2.6 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3 隐患排查和预防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事故报告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决策
  5.3 应急处置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工程性和制度性措施,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结合实际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依靠科技,加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安全事故(Ⅲ级)、 一般安全事故(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以及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并督办落实;
  (3)对跨省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省份的协调工作;
  (4)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请求支援。
  2.2 成员单位
  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提高装备和物资储备水平;组织协调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指挥调度消防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
  省民政厅: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省财政厅: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事发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订应对措施。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受事故损害或威胁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省质监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省能源局局长担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并通报省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承担省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4 专家组
  省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省能源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主要职责:
  (1)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2)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的建议;
  (3)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省指挥部组成,组建市、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6 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 隐患排查和预防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及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损毁管道设施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加强管道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事故报告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内容:
  (1)事发单位基本信息;
  (2)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结果;
  (3)已采取处置措施;
  (4)事故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
  (5)现场指挥负责人及救援力量;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涉事企业
  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和电源,设置警示标志,通知事故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2.2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指挥部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省指挥部在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员赶赴现场指导。
  当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等级;当事故等级上升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5.2 指挥决策
  省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工作部署:
  (1)省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工作组组成见附件2),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事故现场,会同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协调全省专业应急队伍、驻皖解放军、武警部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7)根据需要,向兄弟省市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3 应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后,省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科学开展事故抢险,搜救失踪或被困人员,避免更大损失。
  (2)救治伤员。组织医疗专家及时救治受伤、中毒人员,必要时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异地救治。
  (3)专家会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抢险救援、防范次生灾害的工作方案。
  (4)人员疏散转移。将受影响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
  (5)交通管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进行管制,保障救援设备和人员的进出通畅,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次生灾害防范。环保、水利、气象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及附近的空气、土壤、水源等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7)应急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交通、通讯、电力、资金等保障工作。
  (8)信息上报。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9)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5.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后,在省政府新闻办组织下,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注,澄清不实信息。
  5.5 响应终止
  在确认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后,经现场专家组认定(特别重大事故需报国家指挥机构批准)后,省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现场处置结束后,省民政厅、事发地政府、有关保险机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各司其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
  6.2 事故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3 总结评估
  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2 物资装备保障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常用装备和特种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7.3 资金保障
  现场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或责任暂无法明确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政府按照省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
  7.4 技术保障
  省能源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强化技术支撑。
  7.5 宣传培训
  7.5.1宣传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告知员工和周边群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及危害,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
  7.5.2培训
  省能源局指导各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掌握事故抢险救援技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将事故应急救援纳入经常性培训计划。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指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等输送;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故灾难事件。包括以下四类:
  (1)运输安全事件。因管道老化、质量缺陷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泄漏着火爆炸事件。
  (2)因盗抢、第三方施工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破坏事件。
  (3)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破坏事件。
  (4)其他事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指投资拥有、运营或受托运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企业。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制定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机制。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特别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二、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三、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比较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四、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附件2
  工 作 组 职 责
  1.抢险救援组: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以及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3.治安警戒组:由省公安厅牵头,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
  4.转移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5. 新闻报道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6.调查处理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组的数量及组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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