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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6]6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5
实施时间: 2016-10-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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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培育租赁机构
  鼓励发展从事住房长期租赁、代理租赁或购买住房向社会出租等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引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投资平台组建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对外出租,优先满足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住房需求。
  三、鼓励租赁消费
  加快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租赁住房的作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加强市场监管
  推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备案效能,方便租赁当事人。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规范出租住房行为,住房所有人要保证所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将违法建设的住房和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的住房进行出租。承租人要对承租住房的使用安全负责,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的规划设计用途。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五、规范中介服务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精神,加强中介市场监管,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行业信用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六、强化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强化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联动,定期组织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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