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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审计[2016]3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15
实施时间: 2016-11-15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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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决算审计委托要求
  (一)委托方式
  2016年度由上海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委托主审事务所的企业增加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委托方式参照多元企业的方式由董事会委托。其余企业委托方式与上年相同(详见附件1)。
  (二)资质要求
  主审事务所和参审事务所的资质要求见《工作规则》。被审计单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主审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报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备案(事务所资质证明详见附件2)。
  2016年度受到违规处罚的事务所(指百强排名中处罚和惩戒指标扣分的事务所),受处罚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三)年限要求
  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年度为起始年,计算连续审计年限。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依照《工作规则》执行。
  (四)更换事务所
  对连续审计年限期满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予以更换(企业主审事务所名单和连续审计年限详见附件3)。上海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将根据《工作规则》开展网上公告和随机选聘工作。
  董事会或企业自行委托主审事务所(包括对下属子企业审计),凡达到连续审计年限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及时自行更换。
  (五)机构委托情况备案
  企业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应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备案(格式详见附件4)。电子版本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jjd@shgzw.gov.cn)。
  二、2016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水平。
  (一)审计的主要内容
  2016年度决算审计事项和去年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内控测评报告及财务评价书(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5)。
  (二)审计方案报送要求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审计情况说明。审计工作方案和说明的电子版本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jjd@shgzw.gov.cn)。
  (三)审计结果报送要求
  1、主审事务所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表附注专项审计报告(含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的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三份和电子文档,word和pdf以及相关电子数据)
  2、企业集团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重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审计报告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其他事项
  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决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
  1、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方式明细表
  2、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报送要求
  3、市国资委委管企业主审所名单和连续审计年限表
  4、委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备案报告
  5、业务约定书格式(2016年度)
  联系人:钱清苑联系方式:2311586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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