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4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5
实施时间: 2016-10-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9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全省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有效遏制超采地下水,建立起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阶段目标。
  1.第一阶段(2016年-2020年)。
  2016年,选择稷山、洪洞2个试点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出台全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
  2017年,有条件的市选择当地灌区工程自身条件较好、县乡村基础牢与积极性较高、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本完成稷山、洪洞2个试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全省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完成水源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及10%的斗口计量设施建设;全省农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2018年,完成干、支渠工程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及30%以上斗口计量设施建设;将全省农业水权配置至行政村与用水户。
  2019年,完成50%以上的斗口计量设施建设;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体现市场机制的水权交易制度及规范公平的村级水权交易平台。
  2020年,完成清徐县、阳泉市郊区、长子县、高平市、应县、山阴县、原平市、代县、汾阳市、洪洞县、曲沃县、河津市、稷山县、闻喜县等14个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完成全部斗口及以下计量设施建设;进一步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籽粒玉米适度调减,特色产业结构逐步调优,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初步构建起具有山西特色的较为合理的种植结构。
  2.第二阶段(2021年-2025年)。
  继续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扩大改革成果,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建立起具有山西特色的促进农业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全面实行水价公示制度,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对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收取水资源费,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农村水权,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起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推行节水灌溉工程,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基本构建起具有山西特色的高效合理的现代种植结构,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根据工程所属,按照“分级负责、阶段推进”的原则,结合不同工程类型,因地制宜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对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和水质情况,推进地下水取用水户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在线监测,提高地下水动态监测、水质预警管理和超采区治理能力。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在关井压采的基础上,完善机井计量控制系统,利用信息化管理,达到用水的计量控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计量设施的校验和水量纠纷的裁定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区域水资源总量刚性约束指标,科学合理分配农村水权。按照各市下达各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参照《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确保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不同水文单元、不同年份水量,科学配置地表水(包括过境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源在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方面的需要。农村生活、农业生产中的用水量,根据农业用水组织或农村居民、每户人畜量、现状承包地面积和用水定额,综合计算农户的水权数量,把用水指标细化到户、到亩。完善县级农村水权交易制度,建立村级水权交易平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水权配置实际,制定出台符合水资源管理政策、体现市场配置要求、可操作、易执行的农村水权交易制度。水权确定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水权证,明确当年实际用水量。用水户按照分配到的水权,先持IC卡购水,后刷卡浇地。分配给各户的水量节约归己、累积使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转让。用户转让的节水量,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村级水权交易平台的建立,使农户间、农户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规范公平、方便快捷,让水权交易的过程,变为对农民节水奖励与增强农民水权、水商品和节水意识的过程。(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大水源工程和灌区工程的改造、扩建,加快末级渠系工程配套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加强农业供水的灌溉管理,各供水单位在国家批准的水资源量取水许可的范围内,结合灌区种植面积、需水量、气象、降雨等科学编制年度用水计划,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使年用水量控制在计划内,并使灌溉面积有所扩大;要改善建管机制,完善内部运管考核制度、激励制度、监管制度,化小核算单位,实行内部核算,加强节能、降耗、增效、提质,降低供水成本。实行水价公示制度,对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征收透明度,防止乱收费、乱加价;强化水费使用的监管,防止乱开支、乱挪用,切实将水费用在灌溉供水工程运营维护管理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大力加强以管灌、喷灌、微灌为主的节水工程建设,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籽粒玉米,选用耐旱节水作物,逐步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种植制度。(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5.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并规范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步伐,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职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争取在2020年底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管理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管理辖区内跨县和市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管理县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价格管理权限自行确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等工作进程,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70%以上供水工程农业水价核定工作,并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用水成本。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水定额,对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收取水资源费。对处于地下水非超采区且地表水工程未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2元/立方米,地表水工程供水已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4元/立方米;对处于地下水超采区且地表水工程未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地表水工程供水已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6元/立方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4.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5.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农业用水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农业水价;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征收;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征收。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继续落实大中型泵站灌溉电价水价补贴政策。加快核准小型泵站工作进程,到2020年完成灌溉面积在2000亩以上使用地表水灌溉的小型泵站名单核定和水价测算工作。要建立省、市、县财政三级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年度实际灌溉结果确定。原则上省级资金主要补贴供水工程单位,市、县级资金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对农业灌溉节水进行奖励,鼓励农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以量计征、节约用水。确定农业用水定额,根据节水量对组织规范,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予以奖励。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工作机制。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要加强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每年下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市于2016年1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每年6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
  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调度,严把时间节点,同时做好计量设施安装、农业水权确权、水资源调配、提高农业供水效率效益、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等农业水价改革基础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积极支持水价改革;农业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加大农业补贴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可与有关稽查、督查等工作联合实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 2021/7/1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 湘政办发[2016] 2016/7/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 豫政办[2016]20 2016/12/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 鄂政办发[2016] 2016/8/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 渝府办发[2016] 2016/8/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 粤府办[2016]13 2016/12/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 云政办发[2016] 2016/8/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 赣府厅发[2016] 2016/8/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 川办发[2017]5号 2017/1/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 内政办发[2016] 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