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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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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机构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下属的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登记时间和适用范围
  (一)自2016年12月5日起,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
  三、业务受理范围及办公地点和咨询方式
  (一)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放中路服务大厅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及登记信息、登记档案查询。办公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吉林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层、二层、六层);咨询服务电话:0432-62041103。
  (二)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政务中心服务大厅负责高新区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及登记信息、登记档案查询。办公地点: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政务服务大厅二、三楼。咨询服务电话:0432-64798598。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于2016年11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合法有效,权利状况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为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地上有房屋的不动产按原办理房屋登记标准收费,不再收取土地登记费用,无房屋的不动产按土地登记标准收费。
  (三)因国土、房产系统测试联调和数据迁移,需要对双方系统进行升级,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自2016年11月25日16时30分起停止办理城区土地、房屋各类登记业务。已经受理的业务,由原受理单位继续办结。2016年12月5日起,由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市民谅解。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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