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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16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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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厦门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厦门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
  市文广新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5]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政府主导,培育市场主体,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购买方式,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公共文化需求。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条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㈢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
  ㈣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与实施程序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凡适合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发改委、财政局、体育局定期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指导性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购买主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中央、省、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要求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具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及时与承接主体按照文化服务提供的形式签订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或战略合作等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购买文化服务的范围、标的、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以及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对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以及活动影响力等。绩效评价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调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防止出现腐败现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市、区文化、体育等各级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监管体系范畴。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信用档案及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承接主体出现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记入信用档案,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禁止其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相关附件:
厦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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