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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8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8-18
实施时间: 2016-10-1
失效时间: 2019-10-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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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下达给市本级的统筹用于工业与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制定因素分配法的具体办法,组织竞争性分配的方案申报,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集中财力、效率优先要求,有效运用竞争激励手段,突出扶持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政府经济工作重点。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市区范围以下单位,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时明确可用于市区以外的除外。
  1.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
  2.主要从事工业和信息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2.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支持重点及使用标准
  (一)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智能制造、信息经济发展、绿色制造转型、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等方面。
  1.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购置应用机器人。
  2.加快推进创新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扶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首台(套)研制等;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智能制造发展,重点支持智能制造产业技术联盟、应用服务体系建设和试点示范项目;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强化工业设计主体培育、基地建设、产业对接和人才培养。
  3.大力发展信息经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两化”深度融合、智慧城市建设、互联网+新业态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经济重点平台、研究院建设。
  4.加快绿色制造转型。重点支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包括绿色能源试点示范、节能(节水)技改、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智慧能源监测、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节能宣传培训、大气污染防治、省市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项目等;支持“腾笼换鸟”、淘汰落后产能、低小散整治提升等工作;支持企业“空间换地”,提升容积率。
  5.培育企业成长梯队。加大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名”培育企业的培育力度,推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6.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小微园创新发展;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推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经信交流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
  7.支持工艺美术等传统特色产业传承保护和发展提升,支持应急医药(药物)储备,支持民爆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8.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使用标准。
  1.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中已明确使用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2.未明确使用标准的,由各区(市属功能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竞争法以及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产业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法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扶持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工作需要选择和调整分配方式。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补助,采用“就高”原则。
  (一)因素法分配。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市属功能区)的工业增加值、技术改造投资额、节能降耗水平、企业规模等发展指标和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市属功能区),由各区(市属功能区)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具体分配因素和各项因素的占比权重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协商确定,形成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二)竞争法分配。为支持各区(市属功能区)创新性工作开展或推动重点工作先行先试,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制订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法分配资金。
  (三)项目法分配。对其他有关重点示范试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宣传推广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年度重点推动的工作等,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分配。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审核
  根据工业与信息化年度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方案。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的,根据当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工业统筹资金支持重点,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根据当年安排开展竞争性分配的领域,由各区(市属功能区)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方案,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三)采用项目补助分配方式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工作,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市属功能区)属单位向区(市属功能区)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市、区两级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向社会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到各区(市属功能区),由各区(市属功能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区(市属功能区)按照年度明确的支持重点,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并在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0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确定的竞争性分配标准下达资金,各区(市属功能区)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四)各区(市属功能区)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不得将市级专项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工作经费;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区(市属功能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将分配给各区(市属功能区)的专项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区(市属功能区),视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为3年,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各自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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