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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98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9-26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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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温州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房屋征迁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国有企业带头助迁意识
  国有企业在房屋征迁中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建立房屋征迁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并落实具体承办单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迁工作,在房屋征迁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时或提前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腾空验收。对在房屋征迁工作中消极配合、执行不力的国有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二、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征迁补偿政策
  征收国有企业工业用房,补偿标准依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91号)及各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国有企业商业、办公等其他用房的,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国有企业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企业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以及存货与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等。
  三、积极落实国有企业安置用地
  征收国有企业工业用房,国有企业因生产需要确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迁入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平台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落实工业用地。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平台要积极承接,加强协调,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国有企业要通过异地搬迁改造,推进技术创新,加大投入,加快转型,带动产业平台功能整合提升。
  四、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工业用房涉及职工宿舍问题
  征收国有企业工业用房涉及职工宿舍的,其中已完成房改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按照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未完成房改的职工,符合房改政策的,按照房改有关政策予以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按照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对不符合房改政策,但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对国有企业职工房改房进行补偿后,其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从企业被征收土地面积内扣除。
  五、建立国有企业房屋征迁联动工作机制
  市、区两级政府是国有企业房屋征迁的主体,属地乡镇(街道)是具体实施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企业房屋的,属地政府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排摸,积极主动与相关国有企业及承办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确需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属地政府上报市政府,根据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和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后研究决定。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共同做好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牵头做好所属被征收国有企业与征收部门的协调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征收涉及改制的,要做好改制总体方案,按《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温政办〔2009〕136号)要求报批,并负责做好职工稳定及分流安置工作,国资部门对改制工作予以指导,并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经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安置承接区域工业用地;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筹集和按时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工业用地指标,指导落实承接区域安置项目的供地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被征收国有企业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承接区域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配合做好被征收国有企业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房屋征迁与补偿的政策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社保部门负责被征收国有企业涉及改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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