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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24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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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及自然人。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
  三、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等相关资料信息。以下证件的原件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锚点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身份信息。
  (一)被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纳税人;
  (二)被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
  七、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补充信息采集、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七)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八)办理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自2016年11月1日起,通过“一照一码”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的存量纳税人及新办纳税人,办理本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自2017年3月1日起,甘肃省国税系统管辖所有纳税人办理本公告第七条所列全部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十、本公告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纳税人,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款所列的纳税人,自2017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应实名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当日涉税事项,之后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十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或为伪造、变造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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