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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会[2016]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3-16
实施时间: 2016-3-16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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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6日
  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会计人员增强专业胜任能力,优化会计人员队伍素质,积极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面授培训机构、网教培训机构和成都市(含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按需施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会计人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 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网教培训机构实行公开征集、评估管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主管财政部门公告的面授、网教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其他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事前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主管财政部门通过“四川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信息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记录”登记栏内,不再盖章或打印记录文字。会计人员可登录四川财政会计网(四川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助查询个人继续教育情况记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成都市财政局办理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工作要求,制订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规定,拟定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征集评估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教机构和市级面授培训机构,公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对我市面授和网教培训机构实施监管。
  (三)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咨询服务,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第九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办理事项:
  (一)根据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征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并公告,对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向市局报备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名单。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地区会计人员(含参加部、省、市培训的本地区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事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与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培训。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应用培训,促进会计人员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增强依法从业能力。
  (三)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应用技能等培训,增强履职能力。
  (四)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道德自觉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自律习惯,提升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学习。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告的面授或网教培训机构培训。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认可的部门(单位)系统会计人员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四川省会计学会、成都市会计学会和区(市)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课题研究,或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计人员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注重培训质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学习,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经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市县级财政部门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市财政局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组织的系统内会计人员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选择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学习,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每考及格一个科目,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省、市财政部门或省、市、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题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研究课题的,每项课题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五)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
  第十八条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调出。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主管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手续。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二)调入。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或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24学分的,本市财政部门应为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手续。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参加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学完成。
  第五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征集评估办法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公开征集评估合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培训机构服务期满后,主管财政局重新公开征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主管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教学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保存培训资料档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主动做好两项工作:(一)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二)按时与主管财政局签订下一年度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监管。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一)对轻微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作除名处理,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培训机构公开征集;(二)对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总结内容虚假的,作除名处理;(三)对不按时签订服务承诺书的,视同自愿放弃服务资质,作除名处理;(四)对培训档案管理不完善拒不整改的,作除名处理;(五)对搞虚假培训或严重违规的,作除名处理;六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培训机构公开征集。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师资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培训方法,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师资应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测试。
  第二十七条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统一使用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培训机构自编教辅材料,须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或教辅资料。
  第七章 继续教育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途径
  (一)代申报登记。会计人员在面授培训机构修满24学分或在网教培训机构修满24学分,可由面授或网教培训机构代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批量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二)个人到财政部门登记
  (1)参加网教的学员需急办继续教育登记的,可持自助打印的学习合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继续教育登记申请材料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2)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财会业务专题培训,取得24学分的,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一科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凭准考证、成绩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4)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学位学历教育、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会计类知识竞赛的,应在当年内,凭学生证、成绩单(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竞赛合格证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应在以后年度补修满相应学分,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主管财政部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时,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不予办理换证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监督检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列为会计人员参加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评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及时指导处理存在问题。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会计人员境内外公费旅游、公款消费。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培训证书。
  (四)以继续教育名义强行向会计人员推销培训教材资料,乱收费。
  (五)只收费,不培训,搞虚假培训。
  (六)报送学员信息错误,拒不及时更正,导致学员投诉举报或给学员造成损失。
  (七)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培训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强化内控管理。设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岗位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岗位,严格实行岗位分离管理,完善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监督机制。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处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检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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