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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会[2016]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3-16
实施时间: 2016-3-16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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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6日
  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择优搭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培训机构分为两类:网络培训机构和面授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的服务对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归属地在四川省本级、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服务内容:协助主管财政部门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会计人员更新知识、学习掌握新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提供帮助支持。
  第五条 培训机构分级管理。(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征集管理全市网教培训机构、市级面授培训机构,指导督促各区(市)县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二)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公开征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面授培训机构,指导督促面授培训机构为本地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章 培训机构必备条件
  第六条 网络培训机构必备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建有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须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若利用第三方产品,则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拥有者提供的正式授权书和保修证明。
  (四)在开展网络培训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面授培训机构必备条件
  (一)具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三证合一”)。
  (二)具有《办学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市级面授培训机构注册地应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内(含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各区(市)县面授培训机构注册地应位于行政区域内。拥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完善的教学设施。拥有与所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中长期培训计划。
  (四)在面授培训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对培训机构的评审要点
  第八条 对网络培训机构的评审要点
  (一)根据市场价格情况,评估服务报价的合理性。
  (二)考察师资数量、职称、授课效果等情况。
  (三)考察课程设置与课程库建设情况。
  (四)考察网站功能情况。
  (五)考察评估远程教育技术设备情况。
  (六)查阅对学员和财政部门的服务承诺书。
  (七)查阅近3年来从事地级市或副省级市以上较大范围会计人员网教的典型案例。
  (八)观摩现场演示并评价。
  (九)查阅不良记录情况。对信用不良或违规记录者,酌情扣分;对隐瞒信用不良、违规记录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九条 对面授培训机构的评审要点
  (一)实地考察教学场地、设施,查阅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阅师资情况记录表。
  (三)查阅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设置等情况。
  (四)查阅管理制度。
  (五)查阅以往年度的培训记录材料。
  (六)查阅教学质量控制管理资料。
  (七)实地考察培训教学档案管理情况。
  (八)查阅从事会计培训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培训机构资料提交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征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告的“申报材料模板”格式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章 面授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面授培训机构与主管财政部门签订服务承诺书,一年签订一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听课证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传送学员培训信息。
  第十三条 对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告的面授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面授培训机构必须规范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员报名登记表、学员信息记录(电子表)、学员测试试卷、年度培训计划表、分期培训申报表、学员年度统计表、财政部门下发的年度培训指导意见或通知、参加公开征集资料(全套)、财政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措施文本,财政部门认定的整改结论文本等。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第十五条 面授培训机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六章 网络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网络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与成都市财政局签订服务承诺书,一年签订一次。
  第十七条 网络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与成都市财政局签订《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合作协议》,一年签订一次。
  第十八条 网络培训机构负责分别为成都市财政局本级和各区(市)县财政局建立会计人员网络培训实时查询后台,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网络培训机构须于次年1月15日前,向成都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七章 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只收费不培训,或搞虚假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转交或委托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管理混乱,服务态度恶劣。
  第二十三条 培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第二十四条 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或教辅资料。
  第二十五条 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损坏其他培训机构名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误导会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七章禁止性规定的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质。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行为,作自愿放弃培训资质处理:
  (一)拒不提交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的。
  (二)拒签服务承诺书和《服务协议》的;不能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事项与《服务协议》的。
  (三)拒为成都市财政局本级和各区(市)县财政局建立会计人员网络培训实时查询后台的。
  (四)服务态度欠佳、教学管理松散、报送学员信息屡错等引发学员投诉举报且拒不整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6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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