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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企[2016]2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3
实施时间: 2016-6-3
失效时间: 2019-6-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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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4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附件
  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4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5]14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大集团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自愿申报并择优列入年度成都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内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指导和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第七条 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支出建议、组织项目资金申报,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培育企业多做贡献,提高创新能力,实施品牌战略。资金采用据实结算方法分配,通过事后奖(补)方式予以支持。
  (一)支持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
  1.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相应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农业产业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以后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年销售(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企业较上年增长25%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40万元、60万元、120万元奖励;年销售(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较上年增长25%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其创新团队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品牌提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每户企业只能在奖励政策的每个大类项目中申报一类小项。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支持,但可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动态调整名单确定专项资金申报范围,并依据培育政策明确申报条件和程序,于每年3月底前开始组织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并自愿申报的企业,项目单位属市本级的,直接向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项目单位属区(市)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区(市)县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纳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且上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符合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三)在申报年度及其上年度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营业收入跨台阶奖励,报告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四)申报企业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承诺报告。
  (五)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 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市统计局负责核实申报企业营业收入统计数据情况。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初审结果由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公示。
  第十五条 每年7月底前,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开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研究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后,报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结果由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并作为编制下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的依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前,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对项目择优排序,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编制支出预算建议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市经信委(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年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审定的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市财政局对当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中期评估。对预算安排但未实施的项目分析查找原因,逐项提出评估意见。对执行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提出调整或取消的建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统筹用于其他急需安排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并把绩效运行和评价的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用好财政资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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