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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教[2016]140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20
实施时间: 2016-10-20
失效时间: 2019-10-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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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成都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
  成都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分配,并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科学分配,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促进发展;学校主体,财政扶持。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安排) 市级财政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项目法分配办法,根据事业发展重点,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市、区(市)县级资金额度。分配给区(市)县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给市管民办学校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分配给区(市)县的专项资金,根据各区(市)县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主要为学生人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计算各区(市)县专项资金额度,由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到区(市)县所属的民办学校,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分配给市管民办学校的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根据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市管民办学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资金申请书报送市教育局,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资金数额、项目概况、前期投入及绩效目标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市教育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市管民办学校上报的申请材料,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审核安排意见。
  第七条(预算下达) 根据相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市教育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特殊情况除外)提出下一年市管民办学校项目审核意见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区(市)县测算资金分配相关基础资料,并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规定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程序将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到区(市)县和编入市级部门预算。
  第八条(预算执行) 加快预算执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民办学校管理级次,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相关规定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项目学校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结余管理)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中央、省、市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十条(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我市、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民办学校。重点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二)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等;
  (三)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
  (四)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其他民办教育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开展正式学历教育的学校;
  (二)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近3年内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且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登记为合格;
  (三)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3年内无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五)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六)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策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教育预算,组织预算编制;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及时下达预算,加强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确认相关基础资料;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加强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市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区(市)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推动辖区内民办学校专项资金项目,会同区(市)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提供与专项资金相关的基础资料并按规定申报经费补助;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经费的申报行为承担责任;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期完成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当年专项资金当年执行完毕;加强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 政府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民办学校建立政府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备查台账,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政府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民办学校在变更清算时,应将政府安排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收缴,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七条(监督及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不符合立项要求或评价结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决定。区(市)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监管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配套资金) 各区(市)县根据本区(市)县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市)县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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