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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6]2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7
实施时间: 2016-5-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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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6号)精神,推动我市职业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围绕现代职教体系构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均衡化、优质化、现代化发展,创新育人模式,提高育人质量,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师资结构更趋合理,校企合作更加紧密,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基本形成以高等职业教育为龙头,适应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民生事业发展、产教深度融合、职教普教融通、职教成教一体、中高职有机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与全省同步实现教育现代化。
  ——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学校规模适当,布局更加合理,内涵和特色建设不断强化,学校之间错位发展、各具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经费保障到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有效衔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
  ——师资结构更趋合理。职业院校编制政策和教师招聘政策不断完善,职业院校在专任教师聘用、培养、考核上的自主权有效体现,进一步推进高等职业院校职务自主评聘工作。中、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分别提高至80%和85%。
  ——校企合作更加紧密。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普遍建立。建立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的应用型人才培训体系,实现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
  ——教育质量稳步提升。通过实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构建适应衢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多元化成才需要的课程体系,不断强化内涵和特色建设,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中职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学生升学比例逐年提高。
  ——服务能力不断加强。突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做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等方面有效对接。符合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数量不断增加,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加强。
  三、工作任务
  (一)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有意愿、有实力且理念端正的行业企业、民间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鼓励探索运用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造现有职业院校。支持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设备等要素参与院校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政府机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杠杆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二)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制定推进校企合作深入发展的政策,强化企业、学校职业教育的共同责任,实施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鼓励职业院校联合企业单位建立实习工厂、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经济实体,结合衢州实际,探索机械、化工、互联网、健康养老养生、乡村旅游等“校企合作共同体”建设。学校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策划课程和教材开发,共同协调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共同组织考核评价,努力实现人才培养和人才使用的无缝对接。
  (三)深化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树立选择性教育理念,赋予学生多样多次的选择权,包括升学就业选择权、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学制选择权。优化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做到既要保证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又要着力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紧密适应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设计课程结构和内容,动态调整课程体系。创新教学方式,广泛推广“做中学”、“学中做”等学习方式。改革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长短学期制、选课走班制、弹性学制。全面实施学分制,优化质量评价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四)推进“双证书”制度建设。统筹职业教育与技工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制度与技工培养制度有机衔接。切实推进“双证融通”,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快实现学历证书考试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融通,推动两考合一。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办法。允许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规定申报相应等级(含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五)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衢州市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围绕内涵提升、产教融合、均衡发展、成人继续教育服务等工程,重点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专业、师资队伍等建设。努力打造一批具有衢州特色、省内一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职教名校、教学名师、品牌专业和实训基地。围绕衢州特色产业,做大做强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特种纸、机械、化工等特色专业。积极推进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母婴护理等健康产业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打造一批成人培训品牌项目。推进等级学校建设,到2020年,全市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均达到省三级以上等级,全力支持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建成省内优质高职院校,实现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全覆盖。
  (六)促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以智慧校园建设为抓手,以“互联网+”为支撑,以职业能力培养和创新实验实训资源建设为重点,多渠道加强网络建设,大力开发网络课程、微课程资源,开发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完善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开放在线教育,全面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更广覆盖。到2020年,全市所有职业院校建成智慧校园,学校数字化技能实训教室、仿真实训室等数字化环境、场所覆盖率达95%以上。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加强职业院校师资国际培训,扩大衢州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生源状况等,及时调整职业院校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畴,不断强化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绩效考评工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建立督导公示制度,加强对各地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推动衢州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等文件要求,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参照12.5:1的生师比标准核定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制度,进一步放宽年龄、学历等人才引进条件,为职业院校引进或聘用行业企业专门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不断提高职业院校高技能“双师型”教师比例。允许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担任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并按专兼职教师总数的30%左右比例予以落实。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从教。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将企业实践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业绩考核范畴。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积极推进中职学校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成人教育学校职称评审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等。制订职业院校教师校内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社会培训管理办法,在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订绩效工资倾斜办法。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社保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意见》(浙财教[2011]37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并根据各级财政收入情况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投入机制和公办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17年,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达到本科院校水平。到2018年,全市公办中职学校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普通高中1.5倍以上”的要求。
  二是落实职业院校聘任教师经费补助。对中职学校实行“编内外聘、财政定补”政策。职业院校根据教学需要,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担任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且聘任总数在规定比例之内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四)完善优惠扶持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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