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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6]69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0-19
实施时间: 2016-1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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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衢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各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市气象局设立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全市性和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龙游、江山、常山、开化等县(市)气象局设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相应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统一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承担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外侨、安监、旅游、人防、科技(地震)、气象、电力、民航、铁路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报社(新闻中心)等新闻媒体和联通、电信、移动三大通信运营商及网站、微博、应急广播要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发布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设立发布账户和审签权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等。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预警信息,发送至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人员信息变更后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送至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时间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多个责任单位对同一突发事件送发内容雷同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征求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同意后整合发布。
  第十七条 在预防、处置本市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等责任主体判定需要全网发布时,应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批或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的要求,办理预警信息全网发布相关事项。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为简化程序,相关责任单位可先以电话方式办理,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应急广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机构的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努力构建全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响应机制和操作流程,第一时间准确、权威地播发预警信息。在接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信息发布任务后,报纸、电视在发刊或主要新闻栏目播出时完成发布,广播、APP客户端、微博和相关网站应在20分钟内完成发布,三大运营商应在10分钟内启动发布。任务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报告发布情况。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应急广播、应急频道(电视)、12379突发预警平台、行业预警信息平台、互联网(政务发布、官方微信、微博)等应当纳入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广场、公园等单位和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影响人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资源整合和对接完善工作,落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人员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维经费,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会同气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消防、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监、外侨、旅游、人防、科技(地震)、电力、民航、铁路、广电、报社、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单位的工作联动与协作,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害信息员、水利员、农技员、气象协理员、志愿者等各类人员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和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世界气象日、世界水日、国家防灾减灾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主动获取和应用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漏发、迟发、错发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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