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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16]4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2
实施时间: 2016-10-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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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即将过去由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016年11月1日起,凡经营场所在我市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向辖区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启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各区(市)县工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照。因强制换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二)统一登记流程和文书规范。按照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和文书格式规范,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实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表”“一窗”“一照”“一码”。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办理前置许可项目,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市工商、税务、人社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参照“三证合一”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模式,依托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实时传输、交换和共享。
  工商部门要加快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等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做好代码转换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市工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牵头工作;负责建立部门间数据对应关系,并按照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做好内部业务系统及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负责将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等信息传送至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托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税务、质监等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年报相关信息共享交换服务;指导各区(市)县优化办事流程,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按照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做好内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接收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传送至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加以处理和应用;负责将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回传至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指导各区(市)县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税务管理工作,优化办事流程。
  (三)市人社局。负责按照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做好内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接收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传送至各区(市)县人社局加以处理和应用。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工作需要的,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自行补充采集,并及时依法将收集到的个体工商户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上述信息共享平台。指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各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改革成果共享应用。个体工商户持原有证、照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时,不要求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再行办理。
  (六)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组织领导及相应保障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都市“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负责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加强研究、协调和解决。各区(市)县政府应参照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工作落实。工商、税务、人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做好法规文件的清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要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实施、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业务培训。工商、税务、人社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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