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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6]52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27
实施时间: 2016-10-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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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
  衢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为载体,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治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打造钱塘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一江清水送杭城”的庄严承诺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省水污染行动计划中未达标的双港口、铜山源水库2个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目标,其他7个已达标的断面保持稳定,衢州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省水污染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全市9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印染等行业企业的长效监管力度,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钱塘江流域造纸、电镀等11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力开展地方特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酸洗、砂洗、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问题。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和市西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敷设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落实危险废物管控。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危废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督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加快固废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衢州市巨泰建材公司8万吨/年水泥立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和50吨/日危险废弃物处置扩容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前,确保所有危废得到安全处置。工业集聚区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坚持“一厂一策”,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厂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所有镇级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并与智慧环保联网。在此基础上,开展“一厂一湿地”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力争到2018年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都配套建成湿地处理工程。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完善污水管网建设。以主干网、二三级支管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能力,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新建城区必须实现雨污分流。推进华埠镇污水处理厂、衢江区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工程建设。完成市东港工业园区、湖镇工业园区、航埠工业功能区等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积极推广第三方治理和第三方运维,通过提升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的绩效水平。加强出水监管,全面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快建立污泥从生产、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正规污泥堆放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生猪养殖整治提升,巩固生猪养殖整规成果。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养殖业,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和工业化治理,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按照《衢州市生猪养殖整治标准指导意见》,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线上智能化监管线下巡查,并与智慧环保联网。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确保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政策上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到2017年,推广商品有机肥比2015年提高25%;到2020年,推广商品有机肥比2015年提高50%,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1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2%,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域现代生态渔业规划,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山塘水库网箱养殖规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和稻鱼共生轮作等循环养殖模式。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做好开放型水域土着鱼类和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和监测。到2017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3万亩,实施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面积1.5万亩,山塘水库等生态养殖面积15万亩。到2020年,构建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全市完成所有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坚持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优先接入污水处理厂。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力争到2017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市农办、市住建局、市妇联牵头,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四)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落地决策咨询时,实行用水评估,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水系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已有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开展主要水系干流沿岸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布局大调查,制定并实施排查和调整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贯彻落实《衢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衢州市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市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涉及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调整水域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五)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和《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加快淘汰造纸、化纤、化工、印染、制革、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在国家和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参与)
  (六)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全市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着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注重培育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增加省级以上示范园区数量,为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快在石化、医药、精细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皮革、化纤、冶炼、电镀等产业深入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种植、养殖等高效农业为重点,加强肥料、农药使用和畜禽排放物、秸秆等废弃物利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积极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质监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七)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八)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0%和28%。(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发挥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到2017年底,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严控无序调水和人造水景工程。加快城市取消屋顶水箱、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建设一批雨水利用示范工程,达到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目的。到2017年,50%以上的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18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旅委等参与)
  推进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探索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5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管理水域占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水域占用行为。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实行水域占补平衡,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并依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市本级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综合性措施,改善不达标水源地水质。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一)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衢州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全面推进“清三河”工作。巩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农办、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至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库塘污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重点打造生态特色河流。巩固全市域河道禁采成果,严厉打击非法采制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砂场和制砂废水未达标排放的机制砂场,规范河道疏浚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市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深入实施湖山湖、沐尘水库、峡口—白水坑水库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旅委等参与)
  (十二)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到2020年,加油站地下油罐分5年逐步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石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十三)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到2017年,完成开化县钱江源等多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到2020年,加大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加强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旅委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四)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持续开展智慧环保亮剑行动、环保百日执法行动等各类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继续推进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组织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巡查与检查相结合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公检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典型案件,切实形成威慑力。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开展专项性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级环保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培训体系建设,强化环境监察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全面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的素质和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编办参与)
  (十六)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依托衢州市智慧环保平台的独特优势,建立完善重点污染物的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网络,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性监测频次,企业加强自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企业环保管理。加强企业重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企业“一企一档”,建立健全重点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排放记录和环保设施建设档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参与)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十七)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县级以上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制定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建立健全差别化征收体系。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2016年底前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资源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治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收费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农办、市环保局等参与)
  (十八)促进多元融资。
  加强绿色信贷工作。积极发挥金融杠杆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水环境保护需求特点,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质)押的融资新模式,开发为循环经济服务的信贷产品,加强水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市银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支持生态环保的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清淤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九)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绿色保险。按照“险种集成、让利企业、服务补链”的原则,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危险品运输责任三项保险集成,加快试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项目。组建第三方服务机构,重点为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级等服务,使保险职能从以往单纯的赔偿职能向“过程管理+赔偿”的职能转变。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水环境保护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保财险公司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行、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银监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出、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水权交易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攻关研发关键技术。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省、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控管理技术、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全面加强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引进集聚高层次行业创新人才,积极出台和落实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市内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与中关村、省环科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不断完善环境医院运行机制,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现实支撑力,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转化应用。完善环保类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推广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编制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环保企业的政策措施,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思路,开放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市场,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全面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改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支持环保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牵头重大技术研发等做强做大。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体系,积极培育、发展环境监测计量校准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三)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和市西区管委会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2016年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断面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Ⅰ、Ⅱ类水质断面制定水质保持方案,已达标断面制定水质稳定方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二十四)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环保、发改、公安、水利、建设、旅游、农办、经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全面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五)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应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次年的1月中旬前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加强日常巡查,持续跟踪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农村保洁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办、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在“一证式”管理模式下,进一步发挥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的监督效应;整合资源,进一步实现网络监管的乘数效应;积极探索,进一步推动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通过刷卡排污监管达到减少排量、盘活存量的目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应急办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党政同责”制度。市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可以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十七)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经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荣誉,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市环保局要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站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市质监局要定期公布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和环境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政策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二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建设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等参与)
  附件:1.衢州市质量目标清单表
  2.衢州市控制单元划分表
  3.衢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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