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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房发[2016]10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9-28
实施时间: 2016-9-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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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全市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全市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组织
  市房管局成立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次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局市场处、法规处、产管处、新闻办和产权交易中心、监察支队、市场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市场监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整治内容
  局属各相关单位和区(市)县房管部门(中心城区除外,下同)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取得预售许可证前违规收取排号费、入会费、定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二)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十日内将批准预售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拒售批准预售范围内的房源;
  (三)发布虚假交易信息,散布不实言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通过排号登记和频繁调价制造房地产市场紧张气氛,恶意炒作营销,造成严重舆论影响;
  (五)不及时更新网签系统交易信息;
  (六)未按照预(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或预(销)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予以变更;
  (七)销售现场公示虚假信息或商品房信息公示系统开机率持续较低;
  (八)大量房源存在通过合同备案及注销方式投机炒作;
  (九)通过电商等途径赚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
  局属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房管部门按本方案要求做好安排部署,区(市)县房管部门参照市局成立辖区内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6年12月15日前)
  局属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房管部门按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查处一批典型的商品房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12月25日前)
  局属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目前商品房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建议,并将相关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组织专门人员予以落实。为保障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必要情况下,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二)加大查处力度。局属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房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责令违规企业(机构)限期整改,对限期未予整改和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权限,记减其信用分值,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编造散布谣言的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一律依法列入“黑名单”,清出房地产市场。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职责抄送工商、公安等主管部门查处。
  (三)加强信息反馈和披露。局属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房管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密切注意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动向,对其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予以记录,并在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统一总结报告,以便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强舆情的收集与监控,对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负面舆情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置;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及时予以信息披露,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媒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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