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短板加快创新驱动的十二条意见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6]8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0-14
实施时间: 2016-10-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4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赶超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精神,按照市委七届十次全会要求,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持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1.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倍增计划,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培育“高技术、高成长”的“双高”企业为抓手,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双高”企业,以认定年度上一年所交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认定年度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完善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梯度培育机制,继续实施企业研发平台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领军型创新团队培养“三位一体”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对考评优秀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进一步加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对企业承担的重点研发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可资助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支持企业牵头制订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
  2.落实创新财税激励政策。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对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补助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为导向,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深化完善普惠制科技创新券制度,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等程序。根据各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奖励,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列全省前500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3.引进培育重大创新平台。大力建设湖州科技城,市财政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支持湖州科技城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引育等项目建设;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的从事与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发展相关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创新中心,优先安排入驻科技城或重点保障其建设用地,并根据其投资额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大力建设众创空间,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全国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4.改革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大力实施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和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专项,公开发布重点支持领域及申报指南。事后资助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强化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提高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重,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直接费用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允许列支购买中间性试验或生产性试制的设施、设备。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立项、验收和管理流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面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服务活动,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按合同制管理;项目研发团队可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科研人员通过研发取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落实在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的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激励,按国家政策落实税收优惠。
  6.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探索建立总规模1亿元的科技创新专项引导基金,对重大创新项目、重大创新平台、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以风投、参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推广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促进科技企业知识变资本。全市国有和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力度,建立健全科技企业融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首期1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于众创空间内孵化企业实施的保证保险贷款,给予2%的保费补助;通过政府资金引导,运用市场化操作模式,由保险公司、银行和政府共同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7.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对有效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补助,确保专利数量和质量稳定提升。贯彻落实《浙江省专利条例》,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深入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和知识产权评议,实施国家和省专利导航工程试点建设补助;大力扶持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与专利保险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积极配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系统建设,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8.加快建设科技大市场。按照“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共享”五位一体的建设目标,加快建设湖州科技大市场。搭建和完善网上技术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引进从事技术转移、咨询评估、投资融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科技大市场,积极开展与国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鼓励和引导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入驻。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化能力强、品牌信誉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一支既懂产业又懂科研的技术经纪人队伍,提升全市科技中介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科技大市场体系。
  9.扩大人才科研自主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大“南太湖精英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实施力度,注重人文关怀,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10.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作用。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制订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纳入目录并被市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首购产品的,采购单位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首购活动;对其他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的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研究探索重大创新产品保险补偿机制。
  11.完善创新驱动评价考核体系。构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大对发明专利授权量、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技术交易总额、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等六大指标的考核力度。健全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进机制。
  12.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并合理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健全部门间的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建立公开统一、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系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加快创新驱动服务发展的工 武工商[2015]73 2015/7/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 粤办函[2016]10 2016/1/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 云政发[2018]45 2018/8/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 冀政办字[2015] 2015/4/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内政发[2014]79 2014/7/7
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方案》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 2016/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 渝府办发[2016] 2016/2/6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 鲁发[2022]11号 2022/6/26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实施进一 2019/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晋政办发[2016] 201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