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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6]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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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提高权益分派业务实施的效率,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业务操作归位尽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2016年11月14日起实施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流程。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权益分派事务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是指上市公司实施普通股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份时,首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事项;然后在收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关于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业务提示后,在约定的公告提交日通过系统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核对系统生成的“权益分派及送转股份上市业务申请”;最后,本所于A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通过系统反馈权益分派操作结果,上市公司按要求及时完成反馈结果的查看核对后,权益分派业务流程结束。
  二、进一步强化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意识。权益分派业务直接影响投资者利益及市场交易秩序。在实践中,权益分派业务申请相关差错时有发生,包括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提交不及时、新增股份上市数量填写错误等。上市公司应当充分重视权益分派业务相关工作,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配备相关人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的能力。
  三、在约定的公告提交日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市公司收到系统发送的关于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业务提示,应当按照与中国结算约定的权益分派实施安排,在约定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提交日及时提交公告。上市公司未收到系统发送的业务提示,不得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无上市可转债或有上市可转债但尚未进入转股期的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系统于约定的公告日前两个交易日(T-2日)16:00以业务提醒和短信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发送业务提示,上市公司收到业务提示后应在次一交易日(T-1日)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在约定的公告日(T日)披露。
  (二)有上市可转债且已进入转股期的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系统于约定的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16:00以业务提醒和短信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发送业务提示,上市公司收到业务提示后应在当日(T-1日)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在约定的公告日(T日)披露。
  (三)上市公司收到系统发送的业务提示后,如无法在约定的公告提交日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或原已确定的实施方案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与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并重新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原业务申请作废。
  四、认真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制和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中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模板编制并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认真核对系统依据公告内容生成的“权益分派及送转股份上市业务申请”后,点击“核对一致”按钮予以确认。
  五、及时查看核对业务操作反馈结果。上市公司应于A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16:00-17:00,通过系统查看核对权益分派业务操作反馈结果,包括除权除息价格、现金红利发放金额及发放日期、送转股份数量、本次上市增量及上市日期等信息。具体查看核对路径为“首页>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申请结果确认”。如发现异常,上市公司应当立即与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
  六、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须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如涉及向持有相同种类普通股的不同股东采取不同的分配(转增)比例,即非同股同权的差异化分红送转,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至少10个交易日与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业务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事由、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等。
  (二)上市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应当对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事项出具专项意见,对前述业务申请内容予以确认。专项意见应当与业务申请一同提交。
  (三)本所未确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和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处理方案。
  (四)本所确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后,上市公司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中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模板,编制并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模板中的“差异化分红送转”选项应当选择“是”,公告中应当披露本所确认的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处理方案。
  七、上市公司申请实施权益分派,自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得申请实施其他涉及股本结构变动的业务,不得披露相关业务实施公告。
  其他涉及股本结构变动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上市、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份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股份性质变动等。
  八、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或者未及时查看核对权益分派业务操作反馈结果引发业务操作风险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本所将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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