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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行1993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1993]23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3-8-27
实施时间: 1993-8-27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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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3年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3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70亿元,期限5年,年利率14%。该债券从1993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8年10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1993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可以流通转让。
  五、财政债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统一下达。其中: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一次性下达给各总行、总公司,再由其逐级下达各所属单位,并负责监缴;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缴;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分行落实并负责监缴。
  六、各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以1992年各项存款增加额为测算依据,各部门可使用上述资金购买财政债券。
  七、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缴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3年9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1月底。款项分三次缴清,9月交30%,10月交40%,11月交30%。各专业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应将款项集中后在当月25日前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以及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应在当月20日前将款项缴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由其逐级上划,在当月25日前交至总行国库司。
  八、 财政债券交款后, 国库部门在"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会计科目下增设"1993年财政债券收入" 账户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1988]128号文执行。
  九、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数额分别按2‰和1‰的比例拨付给人民银行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刷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件:一、各金融机构认购1993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认购1993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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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0] 199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