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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6]238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11
实施时间: 2016-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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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近期,西气东输管道将向福建供应天然气。现就西气东输供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精神,决定在福建省开展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西气东输供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福建省物价局要完善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机制,合理安排销售价格;按照《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要求,减少供气层级,加强省内输配价格监管,努力降低用气成本;研究制定应对天然气气源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适时完善低收入群体用气价格政策和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天然气价格波动降低生活质量。
  三、中石油公司要积极配合福建省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与用气企业沟通,妥善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积极推动西气东输供福建省天然气进入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尽可能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实现价格公开透明。
  四、福建省物价局、中石油公司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分析改革试点经验和问题,为全面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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