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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督[201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8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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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11年8月,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41号),形成保障标准调整、粮油帮困补助、价格临时补贴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2014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包括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符合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规定、享受生活救助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2、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三、中止条件
  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同时回落至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发放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五、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失业保险金现有渠道,按月度审核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四类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重复发放。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在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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