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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新出产业[2016]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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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市各新闻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市新闻出版局对《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沪新出办〔2013〕12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12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6年10月11日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并发挥应有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监管的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是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委宣传部从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拨款。
  第三条监管工作遵循有序、有效、有益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自查抽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注重发挥资助项目在推动新闻出版创新转型发展、实施精品战略、促进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获得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监管内容涉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等。
  三、监管形式
  第六条成立项目监管领导小组。由市新闻出版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出版产业发展处、财务处、监察室、图书出版管理处、新闻报刊管理处、印刷管理处、发行管理处、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版权产业促进处、政策法规处等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项目检查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出版产业发展处,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各职能处室根据分管领导工作要求,组建分领域项目验收小组,牵头负责本领域项目的检查和监管。
  第七条建立项目检查专家库。聘请图书出版、报刊出版、印刷产业、发行渠道、数字出版、版权产业、国际传播、公共服务以及财务、审计、法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建项目检查专家库。
  第八条参与项目检查的专家组成员,如遇到与其本人相关的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设立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获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市新闻出版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和检查。项目单位半年/一年上报项目进程。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表》、《项目协议书》和《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市新闻出版局根据《项目申请表》、《项目协议书》和《项目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市新闻出版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每年选择部分项目,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五、资助的规范、终止和撤销
  第十三条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协议书》和《项目任务书》,存在敷衍塞责、成果草率等现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或给予不良信用纪录等措施予以规范。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今后项目资助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对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反规定、有违社会公德行为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加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凡被认定为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返还资助款项。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有关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不能如期完成资助项目,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应及时向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发出警示或调整意见,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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