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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8
实施时间: 2016-9-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8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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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便利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等部署,将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现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简化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未办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加强信息共享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的要求落实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
  工商(市场监管)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广泛共享、有效应用。
  (三)优化管理服务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制发全市统一的新版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办税告知书和申请表格,并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在全市登记办事大厅对外公示。各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四)出具启用证明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和统一代码的新旧衔接,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代码启用证明。上海市工商局官网将开设专栏,供社会公众查询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的原注册号和新统一代码。
  税务部门要做好提示告知,引导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启用统一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制定“两证整合”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及时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开展人员培训
  区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开展培训,传达本次“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熟悉改革的目标任务,掌握实践中的操作要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三)落实技术保障
  市工商局会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完善数据采集,落实技术保障,建立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各区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工作成效、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等及时报告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下联动,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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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lliamxyzhang   2016年11月27日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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