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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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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以及《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本市“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三证合一”、“两证整合”基础上,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为市场主体开办和成长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稳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两证整合”办理。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市场主体,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统计调查。
  (二)年度报告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市场主体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年度报告内容,由市场主体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关年度报告新增内容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信息共享
  根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的规定,制定统一信息标准,在改造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部门。新办理“五证合一”的市场主体,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反馈市场主体的相关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应通过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定期离线交换的方式。
  (四)推广应用
  各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证照继续有效(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到期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协调相关事务。
  (二)加强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及时改造升级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换系统,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技术保障;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制保障,确保有关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前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回应解答热点难点问题,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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