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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0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6-10-12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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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广西、新疆、青岛、宁波、河南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现就沈阳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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