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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预[2016]17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6-27
实施时间: 2016-6-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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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省级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7日
  云南省省级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295号)、《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云财预〔2016〕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是指省财政厅在年初批复部门绩效目标的基础上,以部门(涉密部门除外)绩效自评、财政绩效再评价等单项绩效评价报告为基础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分部门(涉密部门除外)年度预算绩效报告后,由省财政厅确认后对外发布。
  第三条 省级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是指与省级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遵循科学规范、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要依照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省级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由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三)公开透明。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拟定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各预算部门开展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工作;
  (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分部门年度预算绩效报告;
  (三)确认分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
  (四)发布分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
  第六条 省级部门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部门对本部门绩效管理负有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好绩效再评价工作;
  (三)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
  第三章 发布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发布内容
  (一)经批复的部门绩效目标,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
  (二)经审核的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等;
  (三)重点民生项目、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制度等财政绩效再评价报告;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发布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对外发布三个阶段。
  第九条 发布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发布对象。省财政厅根据各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的部门;
  (二)拟定发布计划。省财政厅明确发布目的、内容、依据、发布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发布工作实施阶段
  (一)部门积极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部门应根据发布计划积极开展好相关部门绩效自评、财政绩效再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部门绩效自评、财政绩效再评价等单项绩效评价报告为基础材料,出具分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详见附件)。出具报告内容主要是对部门绩效自评、财政绩效再评价等单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整理、分析、汇总,最终形成分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
  (三)省财政厅确认。省财政厅按程序确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分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对外发布阶段
  (一)发布分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以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等方式进行;
  (二)省财政厅以内部通报的方式发布分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内部通报方式主要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等方式进行;
  (三)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部门应于收到省财政厅的内部通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预算绩效年度报告(除涉密内容外)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对部门发布的预算绩效年度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准确、及时公开绩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云南省省级部门发布预算绩效年度报告(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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