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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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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调整,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发票有奖活动,即个人消费者在部分服务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参加摇奖或现场刮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刮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加摇奖,索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参加刮奖。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发票摇、刮奖活动区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发票刮奖范围。
  二、奖项设置
  (一)摇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二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二等奖10,000个,各奖励电话费50元。
  (二)刮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月一期,设置1个奖级,随机布奖1万个,每个奖金10元。
  三、摇奖、刮奖方式
  (一)摇奖方式
  1.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2.摇奖号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3.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二次。第一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1万个二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4.承办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二)刮奖方式
  1.刮奖基本单位:以单张《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包括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为一个刮奖基本单位。票面金额为1元的发票不参加刮奖。
  2.刮奖程序: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即时刮开刮奖区参与刮奖,中奖标识为“壹拾元”,未中奖标识为“护税光荣”。奖金由发票开具单位以现金形式当场支付。由发票开具单位垫付的奖金可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国税机关按垫付奖金额度的5%支付发票开具单位手续费。
  3.承办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布奖。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五、摇奖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经营者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开具系统》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两字或者“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其中, “付款单位(个人)”栏只填写“个人”两字的,只能参加一等奖摇奖;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的,可以参加一、二等奖摇奖;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登记三天后,可通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网站进行摇奖资格查询。
  六、兑奖方法
  (一)一等奖兑奖方法
  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兑奖窗口(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电话:024-24897450)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及摇奖登记单,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3.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4.一等奖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复印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后交中奖人保管。
  5.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二等奖兑奖方法
  税务机关委托手机运营商在一个月内将50元中奖电话费直接充入中奖人的手机账户中。
  (三)刮奖兑奖方法
  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现场刮奖,如获奖可在取得中奖发票消费场所的发票开具方领取10元奖金。如果发票开具方拒付兑现奖金,中奖者可以持中奖发票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领取奖金。兑奖期限为取得中奖发票90日(含节假日)内。发票开具方兑付奖金后,保留中奖发票原件,并持中奖发票原件每个季度末15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领取垫付的奖金和手续费。
  (四)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或者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各区、县(市)国税局值班电话咨询或举报(详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21时(法定长假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公告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发票有奖活动?
  从2012年4月开始,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在部分服务业中开展了发票有奖活动。从2016年5月1日起生活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调整,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部分服务业经营者2016年5月1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参加发票有奖活动,内容和形式与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基本一致。
  二、参加摇奖的发票对发票票面上的“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开时有哪些特殊要求?
  经营者应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软件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两字或者“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其中, “付款单位(个人)”栏只填写“个人”两字的,只能参加一等奖摇奖;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的,可以参加一、二等奖摇奖;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三、摇奖号码如何生成?
  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发票金额合计超过百元整数倍的,尾数部分因不足百元不参与摇奖。例如:金额为8870元的发票,当期可获得88次摇奖机会,尾数70元不再参与摇奖。摇奖号码由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例如:某张发票代码为221011205131,号码为10000001,票面金额为8870元的发票,摇奖号码为221011205131100000010001至221011205131100000010088,共88个号码。
  四、同一发票同时中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是否可以兼得奖金?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摇奖发票同时中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可以兼得。
  五、个人消费者取得的所有定额发票都可以参加刮奖吗?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每月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在发票印制环节通过经公证部门认可的布奖系统,随机布入1万个面额为10元的中奖发票。个人消费者从公告中列举的服务行业取得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包括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均可以参加刮奖,票面金额为1元的发票不参加刮奖。具有刮奖功能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于2016年6月1日投放使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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