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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6]15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8
实施时间: 2016-10-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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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性改革,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安徽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性改革,支持加快“健康安徽”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6号)、《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用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项目补助资金。
  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改革任务、综合财力等情况合理确定,适时动态调整。
  现阶段,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补助、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医院事业发展、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疾病应急救助、中医药事业发展等项目。
  第五条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卫生健康发展新理念,围绕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发挥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针对性、有效性、可及性,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坚持以分级负责为前提,强化投入责任属地性。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依据公立医院的主办主体层级,相应由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分级负担、属地投入、行业管理责任。
  (三)坚持以综合改革为突破,强化体制机制创新性。根据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围绕“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创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式,突出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支持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性综合改革。
  (四)坚持以资金绩效为导向,强化分配使用有效性。加强绩效评价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强化绩效导向;统筹运用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提高资金绩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院长年薪、总会计师薪酬等方面。
  (一)政策性亏损。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形成的政策性亏损,通过建立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予以弥补。其中:
  县级公立医院,省财政对其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以改革前2011年各地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25%部分为补助基数,每年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城市公立医院,对精神类、传染类等专科医院,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补助资金。
  (二)院长年薪。对同级医院管理委员会按规定选聘、依法独立负责公立医院经营管理的院长年薪,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根据院长考核结果据实安排。
  (三)总会计师薪酬。对公立医院按规定选聘的总会计师,按照“谁委派、谁负责、谁买单”的原则,合理安排薪酬,经考核后据实兑付。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当地重点学科建设现状等因素统筹安排,形成国家、省级、市县等多层次发展、中西医并重、特色较为明显、辐射牵引性强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承担重点学科发展投入责任,结合机构业务收支等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单位重点学科发展资金。
  (二)中央财政安排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500万元/个(中医类350万/个)标准,支持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三)省财政安排省级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公共卫生等重点专科建设。
  (四)市县财政应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支持本地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
  第八条 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通过市场调节和利益机制以奖代补,引导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优质的人才、技术、设备、服务等医疗资源下沉至基层薄弱领域和贫困地区,支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省级重点医院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重点支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市两级按《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4〕1865号)规定分别设立,通过财政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基金,对为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者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垫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一)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
  (二)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
  (三)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应急救助发生人数及医疗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中医药“重点医院、专科、中医馆”建设、“基层能力提升工程”等中医药事业改革和发展。
  市县财政也要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支持本地中医公立医院改革和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性质类型、政策目标、预算安排、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情况,采取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对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省财政采取标准定额分配法,以改革初一次性核定的补助基数,每年定额给予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对省级重点医院事业发展、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事业发展、疾病应急救助等资金总量控制、标准难以量化的补助资金,采取因素系数分配法,结合实际选择相应的因素和一定比例的系数权重进行分配。
  (一)省级重点医院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一般采取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编制床位、平均开放床位等)、服务数量及质量、预算执行进度、医改任务落实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省级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补助资金,一般采取下沉工作任务量、接受支持地区转诊率及医疗费用控制、综合管理、群众满意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三)省级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一般根据省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技人才、科研能力及医疗技术等因素进行分配。
  (四)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一般根据各市常住人口、中医药服务量及中医药医疗机构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五)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一般选择当地新增欠费数、人均医疗卫生支出、人均可用财力、常住人口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对支持对象覆盖面较广、实施周期较长、竞争性较强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采取竞争评审分配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分期实施、绩效导向、考核结算的原则遴选补助对象,并根据补助标准分配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公立医院院长年薪、总会计师薪酬等所需资金,根据人事薪酬等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和“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核定和分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应按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对群体特定、用途专项、阶段性强的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并逐步减少专项个数、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指标类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
  第十八条 省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指标提前下达(预拨)市县,并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专项转移支付)、30日内(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式清算下达补助资金,多扣少补。
  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于收到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
  市县财政收到中央和省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其中:具体补助对象及资金额度已经明确的补助资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细化分配;不必细化分配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建立公立医院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印发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严禁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一)对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对象数量变化较大、补助资金额度较高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加快资金支付,具体预拨比例、方式等事宜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中央或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分散付款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按照省财政厅财社〔2015〕1600号文件规定要求和程序,及时支付采购款。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有关规定和各项目要求,将中央和省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与本地预算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积极整合,统筹使用。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结转资金符合存量资金管理规定的,可结合实际在规定期限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创新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应买尽买”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立医院服务机制,做好各购买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接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第四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综合管理、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群众获得感等方面,科学设置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公开考核过程,量化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卫生计生、财政、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考核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优势。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与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清算)、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实施单位综合评价、院长年薪及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等方面直接挂钩。
  对绩效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应按时做好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录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清晰、主次分明、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
  (一)省级财政部门对省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实及相关补助资金安排、分配、监管等制度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政策制定、项目设立及资金申请、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本级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政策制定及政府投入政策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安排及执行落实、绩效考核评价及资金监管使用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和财政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加强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安徽省“十二五”时期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竞争性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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