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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6]156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8
实施时间: 2016-10-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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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卫生计生人才能力素质水平,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卫生计生人才能力素质水平,支持加快“健康安徽”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人才招募、引进、培养、培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现阶段主要包括: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师资培训、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儿科、精神科)、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试点、江淮名医及乡镇卫生院优秀技术骨干选拔、其他卫生计生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五条 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卫生计生人才总量及结构现状、现实缺口需求等情况,整体制定本地人才能力建设规划;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紧缺骨干人才、高层次人才、基层全科人才等对象的引进和培养。
  (二)分级负担,多元筹资。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地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人员个人在能力培养方面的投入责任。
  (三)优化整合,统筹使用。根据补助对象类型、项目性质要求等情况,整合现有资金资源,分类管理,统筹中央、省与市县各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投入要素,发挥政策合力和资金合力。
  (四)绩效管理,量效挂钩。坚持绩效管理导向,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创新使用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提高绩效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每年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七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不能正常毕业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和生活补助;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家庭承担;违约的,按《安徽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违约处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卫科教秘〔2015〕340号)处理。
  (一)本科生按每人每学年8290元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在校期间免除学费(4290元)、免缴住宿费(10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学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余下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二)专科生按每人每学年4650元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在校期间免除学费(3850元)、免缴住宿费(8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八条 县级骨干医生培训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负担,支持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单位分担、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一)中央财政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方面给予补助,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省财政根据培训人数原则上暂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培训基地在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培训补助资金时,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并重点向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培训人员给予倾斜。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补助资金,按每人0.36万元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条 全科、儿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支援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的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2.4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省财政在现有相关资金中统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试点补助资金,按照享受招聘的县人民医院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的水平,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3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余下部分(含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江淮名医、乡镇卫生院优秀技术骨干评选奖励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每人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分三年落实。
  第十五条 中医药、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根据规定相应在中医药、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相关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性质类型、政策目标、预算安排、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情况,采取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对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师资培训、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儿科、精神科)、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试点等任务量及补助标准明确的项目,采取标准定额分配法。
  第十八条 对资金安排总量控制、补助标准难以量化的重大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系数分配办法。
  第十九条 对江淮名医及乡镇卫生院优秀技术骨干选拔等适应对象较广、竞争选择性较强的补助资金,采取竞争评审分配法,按照公开透明、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绩效导向、考核结算的原则遴选补助对象。
  第二十条 对上述三种分配办法无法有效分配的临时性、一次性或应急性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要求和资金性质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配。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应按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对群体特定、用途专项、阶段性强的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并逐步减少专项个数、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中央财政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指标类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指标提前下达(预拨)市县,并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专项转移支付)、30日内(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式清算下达补助资金,多扣少补。
  中央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于收到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
  市县财政收到中央和省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其中:具体补助对象及资金额度已经明确的补助资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细化分配;不必细化分配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建立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印发工作机制。
  (一)对于标准定量明确、政策延续执行、管理要求相近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应按照“管长远”的原则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二)对于分配类型相同、资金性质相似、管理要求相近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应在积极整合归并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严禁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对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对象数量变化较大、资金额度较高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加快资金支付,具体预拨比例、方式等事宜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有关规定和各项目要求,将中央和省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与本地预算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积极整合,统筹使用。
  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结转资金符合存量资金管理规定的,可结合实际在规定期限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创新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应买尽买”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卫生计生人才培养服务机制,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接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能力建设。
  第四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综合管理、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群众获得感等方面,科学设置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公开考核过程,量化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卫生计生、财政、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考核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优势。
  第三十条 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与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清算)、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实施单位综合评价等方面直接挂钩。
  对绩效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应按时做好中央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录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清晰、主次分明、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
  (一)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分配、绩效管理等制度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全省卫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设立及资金申请、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本地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执行落实、资金监管使用、绩效考核评价、补助资金安排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和财政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加强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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