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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6]15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8
实施时间: 2016-10-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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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国策落实,释放人口资源红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皖发〔2016〕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用于支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提升计划生育工作能力等方面补助资金。
  市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原独生子女保健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置、计划生育事业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分级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安排计划生育服务支出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坚持利益导向、分类保障。根据不同服务人群,分类制定投入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投入和利益导向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优化结构并重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公民共治转变。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整合。围绕服务家庭发展、服务能力提升,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财政事权划分,区分各级财政支持保障重点,推动现行各级、各类补助资金整合,统筹用好用活各级、各类补助资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坚持绩效管理、量效挂钩。坚持绩效管理导向,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奖优罚劣。统筹运用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多种分配方式,提高资金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计生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鼓励各地结合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合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补助标准。
  第七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每人每年960元补助。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增发24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增发600元。
  第八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120元、170元,实现全省城乡扶助标准统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标准给予扶助。
  第九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助标准,依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按每对夫妇不低于240元标准给予补助,据实清算。
  第十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三项补助资金中,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按5:5分担,其中:对长丰等30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由中央与省财政按8:2分担;对省级统一提高的补助标准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经上述比例分配后,中央补助资金如仍有结余,对符合条件的、且补助对象数量增加较多的地区适当加大统筹补助力度。
  第十一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补助,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由省与市县财政按3:1分担。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置、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收支、人口总数及结构、已婚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数、计划生育家庭数、地区差异、工作条件及绩效等情况统筹确定,其中: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项目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做好本地相关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性质类型、政策目标、预算安排、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情况,可采取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等四项任务量、补助标准、责任分担明确的项目资金,采取标准定额分配办法。
  第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家庭补助、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五项资金总量控制、补助标准难以量化的项目资金,采取因素系数分配办法。
  积极推动本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打捆”分配,综合选择地区人口总数及结构(计划生育家庭数、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人口等)、人均财力水平、人均卫生计生支出水平、工作目标考核、综合管理服务等因素,设置合理权重进行分配,重点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贫困地区和任务较重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六条对支持对象覆盖面较广、实施周期较长、竞争性较强的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采取竞争评审分配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分期实施、绩效导向、考核结算的原则遴选补助对象,并根据补助标准分配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对上述三种分配办法无法有效分配的临时性、一次性或应急性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要求和资金性质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配。
  第十八条省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应按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对群体特定、用途专项、阶段性强的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并逐步减少专项个数、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中央财政计划生育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指标类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
  第十九条省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指标提前下达(预拨)市县,并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专项转移支付)、30日内(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式清算下达补助资金,多扣少补。
  中央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于收到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
  市县财政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其中:具体补助对象及资金额度已经明确的补助资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细化分配;不必细化分配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按照《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规定,建立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印发工作机制。
  (一)对于标准定量明确、政策延续执行、管理要求相近的补助资金,应按照“管长远”的原则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二)对于分配类型相同、资金性质相似、管理要求相近的补助资金,应在积极整合归并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严禁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一)对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对象数量变化较大、补助资金额度较高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加快资金支付,具体预拨比例、方式等事宜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由中央统一采购、省级统一付款,以实物形式下发。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有关规定和各项目要求,将中央和省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与本地预算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积极整合,统筹使用。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结转资金符合存量资金管理规定的,可结合实际在规定期限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创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应买尽买”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好各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科学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接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的承接和供给。
  第四章资金绩效及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按照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综合管理、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群众获得感等方面,科学设置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公开考核过程,量化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建立卫生计生、财政、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考核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优势。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与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清算)、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实施单位综合评价等方面直接挂钩。
  对绩效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应按时做好中央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录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责任清晰、主次分明、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
  (一)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分配、绩效管理等制度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设立及资金申请、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服务的项目执行落实、资金监管使用、绩效考核评价及本地相关资金安排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和财政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财教[2005]687号)、《安徽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33号)、《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3]133号)、《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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