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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11
实施时间: 2016-1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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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
  电子邮箱:jingfang_w@
  传真电话:0571-87058476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
  2016年11月11日
  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更好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增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我省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决算管理的通知》(财建[2012]101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粮食部门参与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进行初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拨款通知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纳入粮食安全分级负责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五条  省本级和承担省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市、县(市、区)都应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条  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财政部核定。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同级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县(市、区)可在所在设区市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自筹、上级补助和专户利息收入等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的其他收入。储备粮油轮换顺差收入可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地方自筹是粮食风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每年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应不低于省财政厅核定的规模数。其中核定规模数部分可以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或者按季均衡到位的方式,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的要在每年2月底前拨付到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采取按季均衡到位的则要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上级补助是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市、县(市、区)每年应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轮换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
  2.储备订单奖励(价外补贴)等粮食直补;
  3.1998年6月1日以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4.其他政策性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经批准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
  第十三条  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如有节余,可用于以下方面:
  1.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2.超标粮食处置;
  3.粮油储备库建设和维修改造;
  4.粮食质检能力建设;
  5.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6.粮食产销合作;
  7.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确保粮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本级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不得列支非粮食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并要有相应文件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六条  对下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委托收购订单奖励等拨付下级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发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开具拨款凭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下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等涉及企业单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企业单位提出补贴申请,粮食部门根据有关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财政部门复核后会同粮食部门制发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开具拨款凭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一次审定、分次拨付的补贴项目可制发一个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分次拨付的时间和金额,作为多次拨付的文件依据。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原则上应按季预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位。若采取半年预拨等其他拨付方式的,应确保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按季拨付的序时进度。
  第十九条  储备订单奖励(价外补贴)等粮食直补,由粮食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提出拨款建议,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制发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开具拨款凭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一卡通开卡金融机构等补贴资金代发单位,由后者根据有关补贴发放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上。
  第二十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因故不能按时拨款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尽快拨款。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的次日通知财政部门,后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告知农业发展银行,如有错误则重新办理拨付手续。拨付资金后,农业发展银行应及时将回执通知财政部门。如发现财政部门挪用或违规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要及时报告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统筹安排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会同粮食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预算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每月初,农业发展银行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明细对账单,县级财政部门应编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经与开户农业发展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编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经同级粮食部门和开户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并抄报设区市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决算报表,经同级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全省决算报表,经省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年考核各市、县(市、区)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对未按核定规模数筹措粮食风险基金的市、县(市、区),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非粮食方面开支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由省财政厅制定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浙财商字[2001]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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