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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9
实施时间: 2016-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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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电子邮箱:lihuihui@zjczt.gov.cn
  传真:0571-8705845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2016年11月9日
  浙江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参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等。
  第六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主要用于:
  1、援建、修缮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主要用于资助各地建设和维修公共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田径场、游泳馆(池)、全民健身广场(公园)、综合训练馆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2、捐赠体育健身器材。主要用于购置体育健身器材配套用于全省各地农村、社区等,购置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建于全省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
  3、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资助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以及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
  4、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各项活动和竞赛工作,以及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5、全民科学健身服务。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资助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主要用于支持公共体育场地和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
  (二)竞技体育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主要用于资助省级以上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2、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维修保养,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等开支;竞赛、训练、科医服务的辅助设施的研制、购买费用等。
  3、资助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补助,对基层单位输送人才的奖励,对省级训练基地的扶持。
  4、支持省备战和参加国际、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为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发生的人才引进、外训外赛、大集训、训练比赛器材、科医器材、科研运作与营养调控、场地日常维修维护及运转经费、省代表团工作经费等开支。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主要用于运动员转岗培训,运动员开展创业扶持试点工作,运动员伤残救助、特殊关怀等保障支出,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等。
  (三)青少年体育主要用于:
  1、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各级各类体校建设、业余训练补助;开展省级重点体育后备人才训练营活动等。
  2、搭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网络。主要用于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配套、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配套、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省校园足球布局、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扶持等。
  3、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主要用于青少年各项目年度锦标赛、体育传统项目(体育特色)学校竞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夏令营比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展示活动及各项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等。
  4、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主要用于青少年教练员、体育师资培训;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研究;运动员注册、选材等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
  (四)经省政府确认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开支;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由体育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纳入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十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省本级体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按照《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4〕200号)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市县按规定安排使用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应按照现行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体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对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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