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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7
实施时间: 2016-10-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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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精神,加快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重点突破和全面推进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构建基础设施网络,积极培育通用航空市场,突出通用航空交通服务功能,统筹推进临空经济区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应用广泛、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力争全区通用机场总数达到37个,“十三五”期间建成32个通用机场,争取实现全区境内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主要旅游景区,全区80%以上区域实现低空管控、保障与飞行服务覆盖;全区通用航空器超过150架,年飞行量超过4万小时,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发展航校为切入点,加快推进通用航空培训产业发展;开展以通用航空器为重点的租赁业务,力争引入同时拥有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适航认证的通用飞机整机制造项目, 不断扩大航空制造业规模。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力争超过300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通用机场建设。
  1.统筹规划布局。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及国防建设等条件,规划层次清晰、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通用机场布局。做好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努力推动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在偏远地区、草原生态功能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农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重点旅游景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旅游局、体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2.安全绿色发展。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在保障飞行安全和满足运营基本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要遵循注重实用、简易便民、逐步完善的要求,主要建设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跑道、联络道、停机坪等飞行区及相关空管工程,配套设施要充分依托城市公共设施,节约工程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3.区域协同发展。积极推进以阿拉善左旗机场为中心的西部通用机场群、以海拉尔机场为中心的东北部通用机场群、以锡林浩特机场为中心的东南部通用机场群、以鄂尔多斯机场为中心的西南部通用机场群的4个通用机场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鼓励通用机场对社会开放并公布机场以及服务保障设施资料信息。引导相邻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共建共用通用机场。统筹加快通用航空空管、油料储运、运营、维修等服务保障设施建设。(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二)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1.强化通航运输功能。发挥通用航空“小机型、小航线、小航程”的特点,适应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发展短途运输,提供多样化机型服务,适应市场需求实现常态化运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公务航空,满足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2.扩大通航作业范围。鼓励和加强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的应用,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扩大通用航空农林草原作业面积,基本实现主要林区航空护林和草原鼠虫防治、飞播、防火,推广通用航空在工业与能源建设、国土及地质资源勘查、环境监测、通信中继、气象服务、电力巡线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3.发展通航培训产业。充分发挥自治区在空域、机场、地域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以发展航校为切入点,加快推进通用航空培训产业发展。通过引进全国排名前十位中的4—5家航校,集聚产业资源,使我区成为全国航空飞行培训学校的集聚地,加强通用航空器驾驶、维修、通用机场管理运营等专业人员的培养,提高飞行驾驶执照持有比例。(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4.拓展通航消费领域。积极发展个人使用、企业自用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鼓励开展航空旅游、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发展通用航空会展、飞行赛事、航空文化交流等活动,支持通用航空俱乐部、通用航空爱好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发展,扩大通用航空爱好者和消费者群体。大力宣传、培育空中游览、科考、商务、航拍、旅游、景区互通等航空产品,积极发展区域通用航空快线。鼓励自治区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探索飞机租赁业务,同时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飞机租赁公司到我区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飞机租赁业务,逐步探索扩大业务范围。(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局、民政厅、文化厅、体育局、金融办,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三)推动结构转型升级。
  1.培育通航制造产业。积极对接和吸纳国际通用航空业优质资源,加强通用航空制造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提升通用航空产品设计和制造水平。依托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通辽等运输机场的条件和上述地区聚集的经济、技术、资金、人才等统筹优势,在优化完善通用航空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引进零配件制造、航空器维护维修、整机销售等相关企业。同时,积极开展引入国际主流的轻型运动飞机、单引擎活塞飞机、涡桨多用途飞机等固定翼机型及其他航空器的整机装配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配套发展精密加工、精密模具、航空专用装备和航材等航空关联产业,不断扩大航空制造业规模,推动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2.建设通航产业园区。优先在空域、土地等条件具备的地方,建设8—10个综合或专业示范区,促进通用航空业集聚发展。培育和打造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支持众多中小企业集聚创新,发展先进通用航空装备、专业化配套系统和设备。推动运营服务创新,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促进管理改革措施在区域内先行先试。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和地方经济联系紧密的特色通用航空业,发挥通用航空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提高服务协调水平。
  1.积极推动低空空域开放。密切跟踪国家在低空空域方面的规划、标准、审批等政策制定情况,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提升全区低空空域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与告警服务能力,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备案)程序,形成更加利于通用航空业发展的低空空域管理政策。(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2.配合做好全程安全监管。按照国家职责分工,做好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地方公安部门负责“落地查人”,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协助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协调国家减少行政干预,简化进口航空器购置审批(备案)手续,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创业和多元化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标准,规范行业准入,提高通航飞行器的适航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通用航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通用航空市场。(责任主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强安全监管等的主体责任,根据盟市、旗县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支持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在规划编制、安全监管、重大项目等方面加强指导协调,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飞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责任单位:有关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加大资金扶持。
  通过直接补助、资本金注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通用航空、航空研发与制造、临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方筹资,加大对医疗救护、应急处突、防灾减灾、偏远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运输服务等通用航空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扩大通用航空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完善现有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通用航空业,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强化人才支撑。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多层次、多渠道提升高层次人才的联合培养能力。大力吸引和培养通用航空发展所需的通航飞行、通航制造、机场建设、航空租赁、航空金融等专业人才,支持大专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航空器维护维修、地勤保障、机务等具有实际操作技能的专业人才。加大飞行、机务、空管、航空制造工程、航空推进理论与工程、飞行器制造、飞行器设计等航空类紧缺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着力引进国内航空高校来内蒙古办学,鼓励本地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航空类专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航空产业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安家补贴、周转房安置等方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在落户、配偶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依照相关规定提供便利。对来内蒙古创新创业的航空产业高端人才,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及时落实相应政策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建设用地支持。
  明确通用航空领域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运用多种方式供应通用航空业用地,建立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通用航空新业态发展。对通用航空业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在自治区重点项目中优先保障用地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自治区通用航空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进全区航空业发展的顶层规划、政策研究及具体事务协调等全区通用航空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和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民航内蒙古空管分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以扩大范围,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及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加。(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等)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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