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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会[2016]2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12
实施时间: 2016-10-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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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四川省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对照本申报指南,做好申报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2日
  四川省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川财会〔2012〕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16〕24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对照本申报指南,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请对象
  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经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综合评价排名实现进位;
  2.重点支持事务所完成组织形式改革,转制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3.事务所业务拓展取得实际效果,有较好社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
  4.行业协会及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取得成效;
  5.行业协会及事务所组织开展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
  三、申请条件、补助政策及申报材料
  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务所应自觉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2013-2015年期间没有因为执业问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一)事务所合并重组
  申请条件:2014-2016年6月30日期间,事务所依据自身发展规划采取联合重组等合并方式扩大规模,被合并方(新设合并的为所有合并参与方)办理完成相关注销手续,以前年度已获得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
  补助政策:完成合并重组,可按照以下额度申请补助。
  1.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事务所合并后首次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或者2014-2016年连续三年保持在全国前100位、合并后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可按照不高于2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3.事务所合并后首次进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或者2014-2016年连续三年保持在全省前50位、合并后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同一事务所符合以上多项合并重组财政资金补助的,按单项补助金额高值给予补助按单项补助金额高值申请补助,不重复申请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事务所合并重组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计划;
  3.证明材料:合并重组协议(或合同),合并各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关于合并事宜的决议,吸收合并提供被合并事务所注销的相关手续,新设合并提供所有参与合并事务所注销的相关手续和新设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事务所执业证书等设立手续;
  4.《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二)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
  申请条件:2014-2016年6月30日期间,事务所完成组织形式改革。以前年度已获得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
  补助政策:大中型事务所完成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小型事务所完成转制为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计划;
  3.证明材料:事务所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形式改革事宜的决议,主管部门批复(分所需提供总所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复)、工商登记等完成改制的证明材料;
  4.《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事务所新业务拓展
  申请条件:2014-2016年6月30日期间,事务所积极进行新业务拓展工作。以前年度已获得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
  补助政策:
  1.报经中注协认定,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可依据中注协的相应扶持政策,按照不高于1:0.3的配套比例额度(15万元)申请补助;
  2.事务所在全省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3.事务所在全省范围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非审计服务等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事务所新业务拓展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计划;
  3.证明材料:业务约定书或合作协议,收取费用证明(包括会计记账凭证、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复印件),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嘉奖或评价材料,自行研发的新型业务技术规程等;
  4.《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申请条件:2014-2016年6月30日期间,事务所完成信息化建设任务。以前年度已获得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
  补助政策:
  1.拥有门户网站的中型事务所,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已建设完成独立性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作业管理系统、后续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软件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拥有门户网站的小型事务所,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可按照不高于3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计划;
  3.证明材料:门户网站简介、链接地址及备案材料,审计软件功能介绍,审计软件开发或购买的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管理系统开发和验收材料。
  4.《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五)事务所人才培养
  申请条件:2014年-2016年6月30日期间,事务所实现以下人才培养和选拔目标。以前年度已获得该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同一个人按单项补助高值申请事务所补助,不重复补助。
  补助政策:
  1.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可按照不超过5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2.获得四川省财政厅授予的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资格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可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3.获得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行业岗位能手称号的,可一次性分别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4.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我省事务所连续工作满三年,且取得CPA全科合格证书并在我省注册成为执业会员的,可按照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5.与我省本科院校、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签订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基地的事务所,年吸纳合作院校实习生不低于10人(实习时间不低于2个月),且录用实习毕业生为事务所正式员工的,可按照实际录用实习毕业生人数不高于3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6.具有内部培训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内自主培训,且承担了2015年度省注协组织的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任务的,按照不超过1万元的额度,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事务所人才培养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计划;
  3.证明材料:符合补助政策1、2的,需提供领军人才培养取得的效果证明材料;符合补助政策3的,需提供证书或者从省注协网站上下载的带文号的表彰文件;符合补助政策4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或批准文件、在事务所工作的证明材料(如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劳动合同等);符合补助政策5的,需提供加盖事务所和院校公章的实习证明(包括实习生名单、实习时间等内容)、事务所录用实习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符合补助政策6的,需提供省注协批复文件、开展内部培训相关资料。
  4.《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六)行业(协会)信息化建设、人才选拔和培养
  申请条件:省注协2016年度计划开展的行业业务网络管理系统及行业网站、办公自动化等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据实据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省注协2016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的全省行业领军(后备)人才、岗位能手的选拔培养等高端、专门人才建设,据实据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省注协2016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的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引进工作中,与省内大专院校联合举办的校园大学生会计审计类知识竞赛以及大学毕业生校园招聘等活动,据实据效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5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关规划,以及资金使用的计划;
  3.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4.《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四、流程与要求
  (一)申报与审查
  支持事务所合并重组、组织形式改革、新业务拓展、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的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使用,并按以下流程申报:事务所按年度申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交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事务所的进行复审,并提出项目立项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期限:2016年11月10日
  请各申报单位务必按照申报时限的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料报送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本一份;除装订成册的资料外,另单独提供三份《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四)申报联系及咨询
  联系人:金晶028-85316935唐自强028-85313735
  电子邮箱:scicpazh@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北巷四号9楼902室
  邮政编码:610041
  附件: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相关附件:
附件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2:2016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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