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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1]8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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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单位、省能源集团、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针对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号)等精神,现就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手续费管理。目前我省部分地方存在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和发放贷款手续费管理不够规范,执行的手续费率差距较大,有的明显偏高等问题,为此,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和发放贷款手续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业务支出规模。从2012年度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合同前,应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手续费年度支出预算(含归集和贷款手续费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手续费率控制在当年归集额的3‰以内,委托贷款手续费率控制在当年贷款利息收入的3.5%以内,同时还应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金额的不断增加而逐步下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办法。从2011年度起,当累计计提的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个人贷款余额4%以上的,不再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累计计提的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年末个人贷款余额4%的,仍按累计个人贷款余额的1%计提,直至4%为止。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中长期存款利息收入核算办法。鉴于目前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变化情况,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长期定期存款等方式开展增值运作,同时避免出现增值收益年度间波动过大,对利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及贷款风险准备金采取3年及以上定期存款的,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存款利息收入。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提升资金运作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各项资金。特别是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和贷款风险准备金等沉淀资金,应根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灵活采用购买国债、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管理,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绩效分析评价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绩效考核管理。在扣除国家银行存贷款利率重大调整等政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对资金运作安全高效、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增值收益率提升较显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给予适当奖励,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现收益最大化,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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