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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函[2016]28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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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
  三、本通知公布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要从2016年7月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缴纳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的经办规程和操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地区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全省

5525 

广州

6764 

深圳

6753 

珠海

5663 

汕头

4418 

韶关

4577 

河源

4288 

梅州

4502 

惠州

4884 

汕尾

4000 

东莞

4435 

中山

4898 

江门

4509 

佛山

5151 

阳江

4182 

湛江

4181 

茂名

4420 

肇庆

4539 

清远

4982 

潮州

4039 

揭阳

3740 

云浮

4161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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