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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5]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2
实施时间: 2015-6-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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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立机制。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住房保障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文件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二、筛选项目,稳步推进。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和条件,认真梳理,从存量、在建工程或拟收购项目中筛选部分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作为试点。对于2015年拟实施的试点项目,各县(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项目区位、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和套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资金来源等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从本辖区范围内优选1个项目开展试点,优选项目情况报告的纸质盖章文件于8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电子文档上传至内网:地市上报省/综合处/公租房PPP报送,联系人:黄文星,电话:0591-87097697。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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